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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市药监局 上海市药监局 辽宁省药监局 编辑:早春
近日,北京市药监局、上海市药监局、辽宁省药监局公示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北京36个,上海10个,辽宁68个。
1、北京36个
为加强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药监局等四部委《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试行)》的通告要求,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二批36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标准制定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如对内容有异议,请将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如需修改方法或调整限值,应提供相关验证材料,同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配方颗粒意见反馈”,邮箱地址:fuxintong@bidc.org.cn
2.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25号,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人:傅欣彤,电话:010-5279678
3.传真:010-5279678
附件:
1.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征求意见品种目录(第二批)
2.北京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附件: 2、上海10个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申报资料目录及要求》的有关要求,开展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形成了第一批10个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就上述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异议,请及时来函将意见反馈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卓阳,毛秀红 电话:021-54909077;021-38839900-26602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 邮编:200233 附件: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一批)公示稿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3、辽宁68个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一批68个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意见反馈至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同时将电子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王明东电话:024-3160790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附件: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公示稿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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