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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中级法院 整理:wangxinglai2004
近日,一药企因飞检被查出多项缺陷,停业整顿3个月损失惨重,将质量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工资,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案件信息
法定代表人:史金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华,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双虎,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众德康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撤销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其公司无需向马双虎支付2020年8月至9月工资,马双虎向其公司退还2019年 6 月至 2020 年9月工资81640元,赔偿经济损失742327.14 元。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令其单位向马双虎支付 2020年8月至9月未支付的工资30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马双虎不称职、严重失职、不具有质量负责人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能力、未履行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和义务,导致其单位被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整改期间停止药品销售达3个月(2020年8月5日至 2020年11月5日)。在2020年8月至 2020年9月11日其单位停业整顿期间,马双虎仍不称职、不作为、不配合整改、消极怠工等,故2020年8月至9月的工资不可能按马双虎工资标准7000元发放。马双虎2020年8月至9月的工资经结算仅为5090元,已于2020年12月25日全部发放,不存在未支付的工资,故其单位无需向马双虎支付2020年8月至9月未支付的工资3000元。 二、马双虎应向其单位退还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的已发工资81640元。其单位股东基于对马双虎的信任,相信马双虎具有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完全能够胜任质量管理工作,故于2019年5月6日聘任马双虎为副总经理、质量负责人,职责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等,工资是全公司最高工资。然而,马双虎在任职期间,不称职、严重失职、不具有质量负责人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能力、未履行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和义务,导致其单位被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停业整改达3个月。故马双虎自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作为质量负责人已领取的工资81640元应全部予以退还。
三、由于马双虎原因,其单位被停业整顿达3个月,产生了巨大经济损失,包括销售利润损失473303.43元,员工工资损失160425元,房租损失49125元,水费损失345.61元,电费损失27003.6元。此外,马双虎利用公司平台在外销售公司产品,以达到拿提成目的,但是马双虎所负责的客户已人去楼空,导致32124.5元货款至今未收回,对该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应由马双虎承担。
以上损失合计为742327.14元,是由马双虎造成,马双虎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众德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被上诉人回复
药企实际控制人曹某某于2020年12月26日向其出具工资欠条,且由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名担保,至今一年半之久,公司不予支付无任何事实依据。
作为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应至少定岗定编14人,实际却只有7人,其多次反映均未被公司采纳。公司亦存在配置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场操盘管理,又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现场管理,出现问题却要员工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药企的上诉。 法院裁决
一审判决论理清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药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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