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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编辑:水晶
近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一则律师信箱问答,某知名外资药企大区经理提问公司计划赞助医院一项科研活动,并为研究完成后续的论文聘请专业写作公司提供修改和发表服务,请问这是否会涉嫌商业贿赂?
律师回答,只要双方基于真实的科研合作目的,且价格公允、 符合市场规律,则属于公司与医院之间的正常交易往来。但科研活动结束后,医院研究人员撰写论文发表,如公司向第三方写作公司付费购买论文修改和发表的服务,则会涉嫌商业贿赂。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委员会律师张晓媺回答:只要双方基于真实的科研合作目的,且价格公允、 符合市场规律,则属于公司与医院之间的正常交易往来。但科研活动结束后,医院研究人员撰写论文发表,如公司向第三方写作公司付费购买论文修改和发表的服务,则会涉嫌商业贿赂。
赞助行为必须合规
张律师提出,赞助行为必须合规操作。
建议您公司在过程中合规操作,与医院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比如医院的科研活动如果是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双方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与医院签署协议。同时您公司支付的费用也应明示,如实记入公司账目,并督促医院明示如实入账且向您公司开具发票。
提供论文修改和发表服务涉嫌违规
务必遵守中国法律,提供论文修改和发表服务涉嫌违规: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您公司组织学术推广,与医院存在交易相对方的关系,如论文发表在期刊,该医院参与科研活动人员署名,有助于署名人员的绩效加分、职务晋升等获益,容易导致您公司被质疑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在医药行业里,商业贿赂通常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科研活动、软件等的采购、出租、承包以及使用过程中,表现为向相关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提供支持帮助,并索取或非法收受回扣、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任形式除对药品经营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及行业许可之外,还可对其相关责任人终身禁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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