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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二类医疗器械:超声治疗仪,分类为09-06-01,通常由治疗头、超声功率发生器、控制装置等组成。用于治疗目的,一般采用聚焦或弱聚焦超声波,并作用于患者的设备。(未发生组织变性)。在此中的“未发生组织变性”在法规或标准或要求中是如何界定或定义的,比如像超声理疗仪是界定为“声输出强度在3W/cm2以下,频率范围在0.5MHz至5MHz”。那么这项的超声治疗仪分类是如何界定或定义的?超声治疗发不发生变性主要取决于除了声强,还有持续作用的时间,声强比较大、但如果作用于机体的时间非常短,也是不会发生组织变性的。频率也不是发生组织变性的直接因素,频率是反映对机体的穿透能力之一。在此采用聚焦或弱聚焦超声作用于患者,只有未发生组织变性的情况下才界定为此类的二类器械,这里的“未发生组织变性”是如何清晰界定的?未发生组织变性和发生了组织变性之间界限往往模糊,假如发生了组织变性,是否就要归入三类医疗器械了?谢谢群里的各位大佬、老师!又懂的望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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