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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条款无菌附录“第五十七条 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时间。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相应的间隔时间控制标准。”
针对除菌过滤的非终端灭菌滴眼液产品来说。 这个“尽可能缩短”,应当如何进行考虑? 现在考虑的操作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否可以配液完成中间体取样之后立即进行除菌过滤到无菌暂存罐里面进行暂存,也就是说不等中间产品检验结果直接进行除菌过滤。所有料液到无菌暂存罐内进行暂存。 这么操作的考虑因素:基于料液在除菌过滤前不是无菌的,带有微生物负载(标准要求:10cfu/100ml);除菌过滤后料液应当是无菌的。两种状态的料液在长时间储存过程中,不考虑料液抑菌性的前提下,除菌过滤前的料液应当更容易滋生微生物,使得微生物负载超标。
二、在配液完成后,进行中间产品取样检测。待检测结果(微生物负载结果除外)出来经放行后,方进行产品的除菌过滤。也就是说在等待中间产品的检测的过程中,物料是在除菌过滤前暂存的。 这么操作的考虑因素:中间产品的在检测放行前,不流入到下一工序内;失去中间产品检测放行的意义。
各位老师基于上述两种情况,请结合个人工作经验及法规理解进行思考。 望各位老师不吝赐教,说出您的宝贵意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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