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27|回复: 9
收起左侧

[生产制造] 请问,对于欧盟和美国,OEB等级为4和5的,即使进行清洁验证也是不认可共线的吗?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1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请问,对于欧盟和美国,OEB等级为4和5的,即使进行清洁验证也是不认可共线的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1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问题很专业,我帮你梳理一下美国和欧盟在 高毒性(OEB 4、OEB 5)药物的共线生产 上的监管态度:

1. 欧盟(EMA / EudraLex Vol.4 / Annex 15 / Q&A 文件)
  • EMA 和 PIC/S 在近几年反复强调:高毒性产品(尤其是致癌、致突变、致生殖毒性药物,即 CMR 类,以及抗体-药物偶联物、细胞毒药物等)原则上应专用设施生产。
  • 即使企业提出基于健康风险评估(HBEL, PDE计算)+ 清洁验证的共线方案,检查员通常仍然要求专用设施,特别是 OEB 4/5 级别(通常 PDE ≤ 10 ug/day)。
  • EMA 的《Guideline on setting health based exposure limits》 以及 Annex 15 的 Q&A 里明确提出:
    • 对一些 高致敏性或高毒性 产品(例如 β-内酰胺类、部分抗癌药),不接受共线,不论清洁验证如何做。
    • 只有在风险评估证明交叉污染风险可以被完全控制的情况下(但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才会理论上考虑。
监管趋势:在欧盟,OEB 4/5 基本上被认定需要专用生产设施(Dedicated facility),清洁验证 难以让检查员接受

2. 美国(FDA / cGMP Guidance / Inspection Trend)
  • FDA 没有直接使用 OEB/OEL 的术语,但 21 CFR 211 + Guidance for Industry on cross-contamination 要求控制交叉污染。
  • FDA 在现场检查中,对 高毒性产品(特别是抗肿瘤注射剂、类固醇、激素类、细胞毒药物) 通常要求 专用设备和设施
  • 即使企业有完善的清洁验证,FDA 检查员也经常质疑其充分性。
  • FDA 的 Q&A(ICH Q7 类似要求)提到:对于某些药物类别(抗肿瘤剂、某些激素、致敏性极强物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
实际趋势:美国虽然不像欧盟文件里写得那么死板,但检查实践上 对 OEB 4/5 产品共线生产也基本不认可,清洁验证几乎无法消除监管质疑。

3. 结论
  • 欧盟:OEB 4、5 级药物(特别是 PDE 很低的、CMR 药物、抗体偶联药物等),监管明确倾向于必须专用设施。清洁验证不足以说服。
  • 美国:法规写得相对宽泛,但实际检查趋势与欧盟趋同,对 OEB 4/5 也要求专用设施,清洁验证难以获得接受。
  • 差异:欧盟更“文件化”(有指导原则明说),美国更“基于检查员判断”,但结果基本一致。



点评

多个产品都是OEB等级4的,是否可以共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小时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OEB是SHE的范畴,和你共不共线没关系

点评

但是国内的共线指南里就提到了OEB等级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小时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9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间始终你好 发表于 2025-9-21 08:33
你的问题很专业,我帮你梳理一下美国和欧盟在 高毒性(OEB 4、OEB 5)药物的共线生产 上的监管态度:

...

两个品种,同为OEB4,那这两个品种是否可以共线生产呢?

点评

理解你的意思:不是 OEB4 和低毒性产品共线,而是两个同为 OEB4 的产品能否共线? [hr]1. 原则层面 [*]OEB(职业暴露分级)只是一个粗分级,它说明两个产品都属于高毒性,但 并不代表它们的 PDE/HBEL 值就相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小时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神
发表于 8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绝对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6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妙手药王 发表于 2025-09-21 09:25
OEB是SHE的范畴,和你共不共线没关系

但是国内的共线指南里就提到了OEB等级的

点评

不提你就不会关注它的毒性了,OEB等级高,毒性自然就高,按国内药企的尿性,为了利益很可能忽略对生产人员的保护,更别说清洁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小时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6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间始终你好 发表于 2025-09-21 08:33
你的问题很专业,我帮你梳理一下美国和欧盟在 高毒性(OEB 4、OEB 5)药物的共线生产 上的监管态度:
1. 欧盟(EMA / EudraLex Vol.4 / Annex 15 / Q&A 文件)EMA 和 PIC/S 在近几年反复强调:高毒性产品(尤其是致癌、致突变、致生殖毒性药物,即 CMR 类,以及抗体-药物偶联物、细胞毒药物等)原则上应专用设施生产。即使企业提出基于健康风险评估(HBEL, PDE计算)+ 清洁验证的共线方案,检查员通常仍然要求专用设施,特别是 OEB 4/5 级别(通常 PDE ≤ 10 ug/day)。在 EMA 的《Guideline on setting health based exposure limits》 以及 Annex 15 的 Q&A 里明确提出:
对一些 高致敏性或高毒性 产品(例如 β-内酰胺类、部分抗癌药),不接受共线,不论清洁验证如何做。只有在风险评估证明交叉污染风险可以被完全控制的情况下(但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才会理论上考虑。
监管趋势:在欧盟,OEB 4/5 基本上被认定需要专用生产设施(Dedicated facility),清洁验证 难以让检查员接受。
2. 美国(FDA / cGMP Guidance / Inspection Trend)FDA 没有直接使用 OEB/OEL 的术语,但 21 CFR 211 + Guidance for Industry on cross-contamination 要求控制交叉污染。FDA 在现场检查中,对 高毒性产品(特别是抗肿瘤注射剂、类固醇、激素类、细胞毒药物) 通常要求 专用设备和设施。即使企业有完善的清洁验证,FDA 检查员也经常质疑其充分性。FDA 的 Q&A(ICH Q7 类似要求)提到:对于某些药物类别(抗肿瘤剂、某些激素、致敏性极强物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
实际趋势:美国虽然不像欧盟文件里写得那么死板,但检查实践上 对 OEB 4/5 产品共线生产也基本不认可,清洁验证几乎无法消除监管质疑。
3. 结论欧盟:OEB 4、5 级药物(特别是 PDE 很低的、CMR 药物、抗体偶联药物等),监管明确倾向于必须专用设施。清洁验证不足以说服。美国:法规写得相对宽泛,但实际检查趋势与欧盟趋同,对 OEB 4/5 也要求专用设施,清洁验证难以获得接受。差异:欧盟更“文件化”(有指导原则明说),美国更“基于检查员判断”,但结果基本一致。

多个产品都是OEB等级4的,是否可以共线

点评

这个问题很关键,也是在药厂工艺设计和注册沟通时经常被问到的。 [hr]1. 基本原则 [*]OEB 4(Occupational Exposure Band 4) 一般对应 OEL(职业暴露限值)在 1–10 ug/m3左右,属于 高活性药物(Highly Active A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6 小时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陶瑞鑫 发表于 2025-9-21 13:20
多个产品都是OEB等级4的,是否可以共线

这个问题很关键,也是在药厂工艺设计和注册沟通时经常被问到的。

1. 基本原则
  • OEB 4(Occupational Exposure Band 4) 一般对应 OEL(职业暴露限值)在 1–10 ug/m3左右,属于 高活性药物(Highly Active APIs, HAPIs),比如大部分抗肿瘤药、部分免疫抑制剂。
  • 对这类药物,交叉污染风险非常高。监管部门最关心的是:

    • 剂量极小就可能产生药理作用或毒性;
    • 即使极低水平的残留,也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安全风险。


2. 欧盟(EMA / PIC/S)
  • 官方态度

    • 《EudraLex Vol.4, Part I, Chapter 5》、Annex 15,以及 EMA 的《Guideline on setting health based exposure limits》都提到:

      • 高毒性药物(OEB 4/5),强烈建议使用 专用生产设施
      • 某些类别(如细胞毒药物、致癌/致突变/生殖毒药物、免疫致敏性强药物)→ 必须专用不允许共线

    • 只有在通过 健康基准暴露限值(HBEL, PDE值) 风险评估,能证明交叉污染完全可控,才可能考虑共线。
    • 但在检查实践中,基本不接受多个 OEB 4 产品共线,除非它们都是口服固体、毒性机理相似,而且 PDE 风险评估+清洁验证异常充分。


3. 美国(FDA)
  • FDA 没有明文写“不得共线”,但 21 CFR 211.42(c)211.67(a) 及相关清洁验证指南要求:

    • 必须防止交叉污染,保证清洁验证能证明无残留风险。

  • FDA 检查趋势:

    • 对 OEB 4 药物(如抗肿瘤药、细胞毒药物、免疫抑制剂等),检查员几乎总是要求专用设施
    • 如果企业提出共线,FDA 会重点质疑 PDE计算、清洁验证检测限(LOD/LOQ)、分析方法灵敏度、设备设计死角。
    • 现实结果:美国也和欧盟一样,多个 OEB 4 产品共线基本不可接受,即使文件上没有“死规定”。


4. 实务经验
  • 如果你们公司打算让多个 OEB 4 产品共线,需要:

    • 做 PDE / HBEL 风险评估(最好第三方权威报告);
    • 清洁验证必须证明残留量 << PDE;
    • 分析方法灵敏度要足够(通常 ppb 级);
    • 风险沟通时仍然要预期检查员质疑,尤其是欧盟现场检查几乎不买账。


5. 结论
  • 多个 OEB 4 产品共线,理论上=可以(基于 PDE/HBEL 风险评估 + 清洁验证)
  • 检查实践上=几乎不被接受(尤其是欧盟;FDA 也倾向于要求专用)
  • 建议:除非都是 毒性机理相似、剂量窗口相近的口服固体制剂,否则最好规划专用设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绿豆芽 发表于 2025-9-21 10:16
两个品种,同为OEB4,那这两个品种是否可以共线生产呢?

理解你的意思:不是 OEB4 和低毒性产品共线,而是两个同为 OEB4 的产品能否共线?

1. 原则层面
  • OEB(职业暴露分级)只是一个粗分级,它说明两个产品都属于高毒性,但 并不代表它们的 PDE/HBEL 值就相同
  • 即使同为 OEB4,交叉污染风险依旧存在,因为:

    • 毒性机制不同(例如一个是细胞毒药,一个是激素类);
    • 给药途径不同(口服 vs 注射剂);
    • 适用人群不同(肿瘤患者 vs 普通慢病患者);
    • 剂量差异很大(一个可能 0.5 mg/天就有效,另一个可能 10 mg/天)。

所以,OEB4 ≠ 可以共线,仍要回到 HBEL(PDE 值)和交叉污染风险评估。

2. 欧盟(EMA/PIC/S)
  • EMA 在《Guideline on setting health based exposure limits》、EudraLex Vol.4 Ch.5、Annex 15 明确:

    • 高毒性/高致敏性/CMR 类产品 → 原则上要求专用设施。
    • 即使两个产品都是 OEB4,若属于 细胞毒、致癌/致突变/致生殖毒类,仍然要求专用,不接受共线。

  • 实际检查:

    • 很少见检查员接受两个 OEB4 共线,即便风险评估、清洁验证再充分。
    • 只有在 同类口服固体制剂(例如同类化疗药片剂),且 PDE 风险评估+残留验证足够严谨时,才有理论可能,但依旧要承受极高的被质疑风险。


3. 美国(FDA)
  • 没有明文禁止,但 FDA 检查员基本立场是:高毒性药物最好专用
  • 两个 OEB4 产品共线,FDA 会关注:

    • PDE/HBEL 值是否科学合理;
    • 残留清洁限度是否足够低(通常需要检测到 ng 级别);
    • 清洁方法是否真实可行(无死角、可重复验证)。

  • 实际趋势:基本和欧盟一样,不鼓励甚至否定


4. 结论
  • 法规文本上:同为 OEB4 产品,是否共线要基于 HBEL(PDE 值)和清洁验证风险评估来决定。
  • 监管实践上

    • 欧盟 → 几乎要求专用(尤其是抗肿瘤、细胞毒、CMR 类)。
    • 美国 → 理论可共线,但实际检查不认可,除非证明交叉污染风险远低于 PDE(几乎不可能让检查员完全信服)。

换句话说:
  • 理论 = 有条件可以共线
  • 现实 = 基本被监管否定,建议还是做 专用设施/专用产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陶瑞鑫 发表于 2025-9-21 13:20
但是国内的共线指南里就提到了OEB等级的

不提你就不会关注它的毒性了,OEB等级高,毒性自然就高,按国内药企的尿性,为了利益很可能忽略对生产人员的保护,更别说清洁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9-21 20:00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