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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关键,也是在药厂工艺设计和注册沟通时经常被问到的。
1. 基本原则- OEB 4(Occupational Exposure Band 4) 一般对应 OEL(职业暴露限值)在 1–10 ug/m3左右,属于 高活性药物(Highly Active APIs, HAPIs),比如大部分抗肿瘤药、部分免疫抑制剂。
- 对这类药物,交叉污染风险非常高。监管部门最关心的是:
- 剂量极小就可能产生药理作用或毒性;
- 即使极低水平的残留,也可能对患者造成严重安全风险。
2. 欧盟(EMA / PIC/S)- 官方态度:
- 《EudraLex Vol.4, Part I, Chapter 5》、Annex 15,以及 EMA 的《Guideline on setting health based exposure limits》都提到:
- 对 高毒性药物(OEB 4/5),强烈建议使用 专用生产设施。
- 某些类别(如细胞毒药物、致癌/致突变/生殖毒药物、免疫致敏性强药物)→ 必须专用,不允许共线。
- 只有在通过 健康基准暴露限值(HBEL, PDE值) 风险评估,能证明交叉污染完全可控,才可能考虑共线。
- 但在检查实践中,基本不接受多个 OEB 4 产品共线,除非它们都是口服固体、毒性机理相似,而且 PDE 风险评估+清洁验证异常充分。
3. 美国(FDA)- FDA 没有明文写“不得共线”,但 21 CFR 211.42(c)、211.67(a) 及相关清洁验证指南要求:
- FDA 检查趋势:
- 对 OEB 4 药物(如抗肿瘤药、细胞毒药物、免疫抑制剂等),检查员几乎总是要求专用设施。
- 如果企业提出共线,FDA 会重点质疑 PDE计算、清洁验证检测限(LOD/LOQ)、分析方法灵敏度、设备设计死角。
- 现实结果:美国也和欧盟一样,多个 OEB 4 产品共线基本不可接受,即使文件上没有“死规定”。
4. 实务经验- 如果你们公司打算让多个 OEB 4 产品共线,需要:
- 做 PDE / HBEL 风险评估(最好第三方权威报告);
- 清洁验证必须证明残留量 << PDE;
- 分析方法灵敏度要足够(通常 ppb 级);
- 风险沟通时仍然要预期检查员质疑,尤其是欧盟现场检查几乎不买账。
5. 结论- 多个 OEB 4 产品共线,理论上=可以(基于 PDE/HBEL 风险评估 + 清洁验证)
- 检查实践上=几乎不被接受(尤其是欧盟;FDA 也倾向于要求专用)
- 建议:除非都是 毒性机理相似、剂量窗口相近的口服固体制剂,否则最好规划专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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