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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造]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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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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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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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异地设立前处理、提取车间,可以与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后共用前处理、提取车间。
   《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集团内相对独立的子公司,适合这条吗?请老师们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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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5:42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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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板凳
发表于 昨天 15:45 | 只看该作者
适用的,一直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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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地板
发表于 昨天 15:58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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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5#
发表于 昨天 16:08 | 只看该作者
适用的,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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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6#
发表于 昨天 17:21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第三十八条,持有人和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在异地设立前处理、提取车间,也可以与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后共用前处理、提取车间。

针对您提到的“集团内相对独立的子公司”,如果这些子公司能够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则可以适用此条规定。例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中也提到了类似的质量控制要求。

因此,只要确保各子公司之间有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操作。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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