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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发] 是否需要定总致突变杂质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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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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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料药研发阶段,基因毒杂质控制是否需增加“总致突变杂质”?是根据什么文件确定的?(我是新手,问题可能有点幼稚,望大佬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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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前天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不需要专门增加,
主要是按照 ICH M7 和中国药典 9306 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来评估和控制基因毒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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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前天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原料药研发阶段,当原料药说明书中规定了三种或三种以上的 2 类或 3 类杂质时,需要增加 “总致突变杂质” 的控制。
这一要求是根据 ICH M7(R2)指导原则确定的。2024 年 1 月 5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正式发布公告,要求所有药品申请人需在现行研究技术要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 M7(R2)指导原则的正文、问答及附录要求进行相关研究。根据 ICH M7(R2)的问答文件,当有三种或三种以上的 2 类或 3 类杂质时,应在原料药说明书中列出总致突变性杂质的限值,例如,使用时间超过 10 年不超过 5μg / 天。特定化合物或类别相关可接受限度(1 类)和药品中形成的降解产物不包含在总致突变性杂质限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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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来说,基因毒性杂质就是指致突变杂质,就算有差异,也是合并在一个部分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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