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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董事长会说一句话: “法规的事,让质量、注册去管。” 这句话,在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已经不成立了。 这一次,监管不是在“管流程”, 而是在重新定义:谁为药品安全负责。 结论: 如果你是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从现在开始, 药品合规 = 个人风险管理。
一、一个底层变化:监管对象,从“企业”变成“责任人” 母法关键词:全过程、最严、风险防控 条例做的事:把“抽象责任”变成“可追责的人” 董事长要记住一句话: 过去,企业违法是“公司问题”; 现在,企业违法,监管第一时间在找—— “是谁拍板的”。 实施条例通篇逻辑只有一个: 不允许再用组织结构稀释责任。
二、MAH 制度:不是商业模式,是“责任总开关” 很多董事长选择 MAH,是因为三点: l 轻资产 l 少人 l 可外包 但条例明确告诉你: 你可以不生产, 但你不能不负责。 高管必须知道的 3 个事实: 1、委托生产 ≠ 委托责任 2、合同约定 ≠ 监管免责 3、出问题,先找 MAH 一句董事长版翻译: MAH 不是“项目制公司”, 是“无限责任项目经理”。
三、研发与注册:数据不是技术问题,是法律问题 条例对研发阶段的态度非常明确: 数据真实性 = 法律红线 董事长容易忽略的风险点: l CRO 数据造假,MAH 负责 l 历史项目资料不完整,可以追溯 l 电子数据、原始记录,一旦有瑕疵,就是“主观过错” 这意味着什么? 很多企业不是现在有问题, 而是—— 已经在“时间炸弹”上坐了很多年。
四、生产管理:不是“有没有事故”,而是“有没有失控可能” 监管不等事故发生,才认定违法。 核心变化只有一句话: “过程不可控,本身就是违法。” 对董事长意味着什么? 质量体系不是“给检查看的” 而是风险控制系统 QA 不再是支持部门,而是公司安全官
五、流通与追溯:账算不清,就是重大风险 条例明确要求: l 药品流向可追溯 l 票、账、货一致 l 问题可倒查到责任主体 董事长最该警惕的一点: 一旦发生严重问题, 监管不是只查经销商, MAH 一定被倒查。
六、药物警戒:未来 10 年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如果说过去药物警戒是“形式要求”, 那现在是: 药物警戒 = 企业是否具备继续存在资格 董事长要问的 3 个问题: l 你们的 PV 是不是“真部门”? l 风险信号能不能真正触发决策? l 停药、变更,谁敢拍板? 监管已经默认: 你知道风险, 但你没行动, 那就是管理层失职。
七、处罚逻辑变了:不是罚钱,是“清人” 实施条例真正让高管害怕的,不是金额,而是: l 个人责任 l 行业禁入 l 信用体系联动 未来的药企,不是“公司能不能扛”, 而是—— 你本人还能不能继续在这个行业。
八、给董事长的 5 个现实判断标准 你不需要精通法条, 但你必须能判断公司是否真的安全: 1、质量负责人,敢不敢否决董事长? 2、重大偏差,能不能真实上报? 3、数据问题,能不能主动停项目? 4、药物警戒,有没有实权? 5、出问题时,责任是不是清晰? 如果这 5 条,有 2 条是否定的,风险已经不小了。
结语| 这不是合规升级,是“企业生存方式升级” 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不是在“为难企业”, 而是在选择企业。 选择尊重规则、长期主义、真正负责的人。 如果你是董事长, 这篇文章不该只看一次, 而应该成为你重新审视公司治理结构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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