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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巍] 【新药法条例解读10】境外数据能用了,但"种族差异"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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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昨天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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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26-2-26 11:01 编辑

第十条 以申请药品注册为目的在境外开展药品研制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境外取得的研究数据,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申请药品注册。

一句话:境外数据可以用了,新药有望全球同步上市。但问题是:标准在哪?种族差异怎么办?

一、重大突破:新药不用等了

过去的痛:

某抗癌药,2015年在美国上市,疗效显著。

中国患者想用?等着。

因为:在中国上市必须重做临床试验——招募中国患者、重新验证疗效和安全性。


等了5年,2020年才在中国上市。

这5年,多少患者出国求医?多少患者等不及去世?

现在的变化


第十条明确:境外数据可以用于申请中国注册。

这意味着:全球多中心临床试验,包含中国患者数据,可以直接在中国申报——理论上可实现全球同步上市。

患者不用再等5年。


二、"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哪?

问题来了:

条例说"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什么叫"符合"?

哪些境外数据可以接受?

美国FDA批准的数据可以吗?

欧盟EMA批准的数据可以吗?

日本PMDA批准的数据可以吗?

是否必须包含中国人群数据?

如果全球多中心试验没有中国中心,数据能用吗?

如果有中国中心,但样本量很小(比如只占5%),够不够?

条例没说。


实践中的困惑

某药企用境外数据申报,审评员说:你这个没有中国人群数据,不行。

企业:条例说境外数据可以用啊。

审评员:可以用,但要"符合规定",你这个不符合。

企业:哪条规定?

审评员:个案判断。

企业崩溃:到底怎么才算符合?


建议

国家局尽快出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接受技术指南》,明确:

直接接受:哪些国家/地区、哪些品种的数据可直接用

需要桥接试验:哪些情况必须补充中国人群数据

不接受:哪些数据不能用

有了标准,企业才能预期。


三、种族差异:能忽视吗?

一个真实案例

某降压药,在欧美临床试验中安全有效。

引入中国后,发现中国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高于欧美患者。

为什么?种族差异——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不同。

不是所有药物都能"一视同仁"

某些药物在不同种族间:

代谢速度不同(中国人代谢快/慢)

疗效不同(对中国人效果更好/更差)

不良反应不同(中国人更容易/不容易发生)

完全照搬境外数据,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

建立种族差异评估机制:

低风险品种(如大分子生物药):直接接受境外数据

中风险品种(如小分子化学药):要求补充小样本桥接试验

高风险品种(如代谢酶相关药物):必须在中国人群中开展临床试验

分类管理,既加快上市,又保证安全。


四、"遵守中国法规":不现实

条例要求

境外研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问题:不现实。


为什么?

中国法规 vs 国际标准,存在差异:

中国GCP vs ICH-GCP:细节要求不同

中国伦理审查 vs FDA伦理审查:程序不同

中国知情同意书 vs 欧盟知情同意书:格式不同

境外研究不可能完全按中国标准开展。

某跨国企业在美国做临床试验,难道要同时符合FDA标准和中国标准?做不到。

这条规定的意义

更像是宣示主权——我们认可你的数据,但我们有最终解释权。

实际执行中,应以实质审查为主:

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可追溯?

研究设计是否科学?

结论是否可靠?

别纠结形式上是否完全符合中国法规。


结语

第十条让境外数据可用于中国注册,这是重大突破,患者受益。

但三个问题要解决:

1、标准明确(哪些数据能用、哪些不能)

2、种族差异评估(分类管理,别一刀切)

3、实质审查为主(别纠结形式)

好政策要配套好细则,否则突破变卡壳。


【预告】下期:第十一条 | 临床试验用药进口简化了,但参比制剂还是买不到?


关注"蒲公英BioPharma"(ID:ouryaobiopharma),89条逐条拆解。


关注视频号,看逐条解读视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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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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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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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佬分享!,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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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监管部门能倾听大佬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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