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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26-3-11 08:45 编辑
第十三条 研制中药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根据中医药理论、中药人用经验、临床试验数据等综合评价中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中药的有效性应当与其临床定位相适应,体现中药的特点。 一句话:中药审评终于不用"以西律中"了。 但问题是:中医理论怎么跟现代审评对接?审评员懂中医吗?
一、"以西律中"的困境 过去的荒谬 某中药复方,古籍记载用了几百年,临床疗效确切。 申报新药,审评员问: 你这个方子12味药,哪个是主药?哪个是辅药? 每味药的剂量依据是什么? 作用机制是什么? 企业崩溃:这是中医理论,不是化学药! 审评员:那你按化学药标准做研究。 结果:中药新药审批数量断崖式下跌。
二、第十三条的突破 "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写进法规 这是对"以西律中"的正式纠偏——承认中药有自己的理论体系。 意味着什么? 中药审评不必完全按化学药标准 "君臣佐使""辨证论治"可以作为审评依据 "人用经验"地位提升 这是进步。
三、三个现实问题 问题1:审评员懂中医吗? 中医理论博大精深—— "辨证论治":同一病、不同证,用药不同 "整体观念":不是单纯针对症状,而是调节整体 "君臣佐使":复方配伍,整体作用 审评员能理解吗? 如果审评员只懂西医、不懂中医,"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就是一句空话。 建议:加强中医药审评人才队伍建设,必须有懂中医的审评员。
问题2:"人用经验"怎么认定? 条例说可以根据"中药人用经验"评价——但什么算"人用经验"? 古籍记载算吗? 《伤寒论》《金匮要略》的方子算不算? 地方志、医案记录算不算? 民间传承算吗? 某老中医用了30年的验方算不算? 患者口口相传的偏方算不算? 标准不统一,争议很大。 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药监局制定《中药人用经验认定规则》,明确: 古籍记载的认定标准(哪些古籍、记载详细度) 民间验方的证据要求(使用年限、病例数) "人用经验"的证据等级(分级管理)
问题3:"临床定位相适应"会不会被滥用? 条例说"评价有效性应当与临床定位相适应"——这是给中药留活路。 中药不必像化学药那样证明"疗效优于现有治疗",只需证明"在其定位范围内有效"。 比如: 辅助治疗(配合西药用) 改善症状(不治病,但让患者舒服) 提高生活质量(不延长生命,但活得更好) 好处:降低了中药研发门槛。 风险:可能导致疗效不确切的"安慰剂"充斥市场。 某些中药: 定位"辅助治疗",但疗效微弱,基本等于安慰剂 定位"改善症状",但患者吃了没感觉 这种药该不该批?
建议: 明确"临床定位"的最低标准(不能完全没用) 审评时要求提供真实世界证据(不是理论上有用,而是实际有用) 上市后持续评价(发现无效的,撤市)
四、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2019年《药品管理法》也这么说过 2019年法律修订时,也有"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的表述。 结果呢? 经典名方审批仍困难重重,几年下来获批品种寥寥无几。 为什么? 配套政策没跟上 审评标准没细化 审评人才队伍不足 第十三条会不会也是"一纸空文"? 关键看执行。
结语 第十三条让中药审评"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这是历史性突破。 但三个问题要解决: 审评员要懂中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人用经验"要有标准(出台认定规则) "临床定位"别被滥用(明确最低标准) 否则,好政策可能又是空话。 给中药企业的建议:别过度乐观,踏实做研究。政策是好政策,但能不能批下来,还要看数据。 人用经验≠不做研究。真实世界证据、上市后评价,一样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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