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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 要敢于向“走穴”药师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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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3-3-4 22: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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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敢于向“走穴”药师说“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对健康认识程度的提高也促使对其药学服务需求越来越多,依赖性越来越大,而我国药学服务才刚刚起步,具有药师专业或者执业药师资质的药学服务人才非常缺乏。就拿我国零售药店来说,我国目前零售药店有40多万家,而我国目前取得国家执业药师资质的仅有20多万人,这里面还有一半服务于医疗机构,可见我国药品零售行业药师缺口非常大。这种供需极不平衡的状况很容易给投机者找漏洞、钻空子,就导致药师“走穴”、挂靠现象的产生。

  药师走穴、挂靠现象必然会给药品使用带来安全隐患。药师是为公众生命健康提供安全药学服务的职业人群,他们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药师“在职在岗”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群众购药时能得到专业的药学指导和咨询,直观地说是为购药者提供“面对面”的药学服务。而药师“走穴”、挂靠现象会导致药师经常不在岗,营业员凭自己经验售药,凭自己“利益”售药,销售药品价格高、利润大又不对症的药品,且容易发生抗生素滥用现象。另外,药师不在岗,营业员在销售一些处方药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对处方药品配伍是否合理不清楚,容易产生用药安全隐患。

  杜绝药师“走穴”、挂靠现象,维护群众用药安全,亟待监管部门对此现象说“不”。我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同时《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这些法律法规都对药师配备、管理作了具体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有足够的理由对药师“走穴”、挂靠现象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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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4 22: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其中也应该有成本与利润的关系吧,即使执业药师真正到岗,也未必能解决问题{: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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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3-4 22: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freeman132 发表于 2013-3-4 22:09
这其中也应该有成本与利润的关系吧,即使执业药师真正到岗,也未必能解决问题

说得很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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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3-4 22: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就一定执得了业吗?我看未必哦。{:soso_e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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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4 22: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要好好学习一下新的GSP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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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3-4 23: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在岗的比例有多大?换句话说在药厂工作的其执业药师证有几个不是挂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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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5 07: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堵不如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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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5 07: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责任在ZF,不要不了解情况就吓旺旺。医疗改了多少年为啥改不动,越改月看不起病责任也在ZF.有些ZF要员嘴上喊改革时机越改对他越有利。啊啊药师的问题我是95年通过的基本上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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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8 08: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岗的执业药师薪资很低,考证的门槛又高,还要不间断的参加继续教育养着这个证书,付出和收获不成比例,还不如挂个证赚点兼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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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8 08: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执业药师证挂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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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3-8 16: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考他只是想证明可以考过,再就是为了弄个职称用。没有想挂的意思,毕竟药监局里有些人都认识,而且出了事上了黑名单这辈子可就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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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20: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利与弊的存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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