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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关于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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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4 09: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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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GMP 于 2013-3-24 20:28 编辑

建议大家看后跟帖发表一下意见哦。这样可以整理一下。发给药监局哦

http://www.sfda.gov.cn/WS01/CL0778/79274.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我司组织起草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确认与验证、取样、计算机化系统等3个附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于2013年4月12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司。

  本文件同时发布在国家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13年4月12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司。

  附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请登录国家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自行下载。

  联系人:叶家辉
  电 话:010-88330812
  电子邮箱:ajgmp@s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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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3-24 09: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算机化系统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引入的计算机化系统。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用计算机化系统代替人工操作时,应确保不对产品的质量和其质量保证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章        人员
第三条        计算机化系统的“生命周期”中所涉及的各种活动,如验证、维护、管理等,需要各相关的职能部门人员之间的紧密合作。在职责中涉及使用和管理计算机系统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培训。确保有适当的专业人员,对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验证、安装和运行等方面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        验证
第四条        应使用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来决定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的范围与程度。应当将验证看作计算机化系统“生命周期”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生命周期包括计划、设定标准、编程、测试、试运行、文档管理、运行、监控和修改更新等阶段。要充分考虑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范围,属前验证还是回顾性验证,系统中是否引入新组件等。
第五章        系统
第五条        系统应安装在适当的位置,以防止外来因素干扰。
第六条        应有详细阐述系统的文件(必要时,要有图纸),并须及时更新。此文件应详细描述系统的工作原理、目的、安全措施和适用范围、计算机运行方式的主要特征,以及如何与其他系统和程序相接。
第七条        软件是计算机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的使用者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于所采用软件进行分级管理(如针对软件供应商的审计),保证软件的编制过程符合质量保证系统的要求。
第八条        必要时,系统应设置复核功能,确保数据输入的准确性和数据处理过程的正确性。
第九条        在计算机化系统使用之前,应当对系统全面进行测试,并确认系统可以获得预期的结果。当计算机化系统替代某一人工系统时,作为测试和验证的内容,两个系统(人工和计算机化)应平行运行一段时间。
第十条        数据的输入或修改只能由经许可的人员进行。杜绝未经许可的人员输入数据的手段有:使用钥匙、密码卡、个人密码和限制对计算机终端的访问。应当就输入和修改数据制订一个授权、取消、授权变更,以及改变个人密码的规程。同时,应当考虑系统能记录未经许可的人员试图访问系统的行为。对于系统自身缺陷,无法实现人员控制的,必须具有书面程序,相关记录本及相关物理隔离手段,保证只有经许可的人员方能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当人工输入重要数据时(例如在称重过程中输入物料的重量和批号),应当复核输入记录以确保其准确性。这个复核可以由另外一个操作人员完成,或采用经验证的电子方式。
第十二条          计算机化系统应当记录输入或确认重要数据人员的身份。只有经授权人员,方可修改已输入的数据。每次修改一个已输入的数据均应经过批准,并应记录更改数据的理由。应当考虑在计算机化系统中建立一个完整跟踪系统,用于记录数据的输入和修改(作为“数据追踪审计”的手段)。
第十三条          系统或计算机程序的变更应当根据预定的规程进行,规程应包括验证、检查、批准和实施变更等规定。系统或计算机程序的变更,应经过该部分计算机系统的负责人的同意,变更情况应有记录。每一个重要的变更都应经过验证。
第十四条          对于电子数据和纸质打印文稿同时存在的情况,应有文件明确规定以电子数据为主数据还是以纸质打印文稿为主数据。
第十五条          以电子数据为主数据时,为满足数据追踪审计的目的,应能将储存的电子数据打印成清晰的文件。
第十六条          以电子数据为主数据时,必须采用物理或者电子方法保证数据的安全,以防止故意或意外的损害。应检查所贮存数据的可访问性、耐久性和准确性。如需更换计算机设备或其程序,应当在相同的存储介质及相应的频率复核检查数据的可访问性、耐久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以电子数据为主数据时,应定期对数据备份,以保护贮存的数据供将来调用。备份数据应储存在另一个单独的、安全的地点,保存时间应至少满足本规范中关于文件、记录保存时限的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应有一个应急方案,以便万一系统出现损坏时启用。应急方案启用的及时性应与需要使用该方案的紧急程度相关。例如,影响召回产品的相关信息应能在很短时间内查得。
第十九条          应建立系统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所遵循的处理程序,并对该程序进行验证。所发生的故障和补救措施均应记录。
第二十条          应建立一个规程,内容包括记录错误、分析错误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当使用到公司外包代理商提供计算机服务时,与外包商之间应有正式的协议书,外包商的职责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当采用计算机化系统放行产品时,应确保只有药品质量受权人方能放行产品。此外,计算机化系统应能明示和记录放行产品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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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3-24 09: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取  样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中间产品、成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         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并防止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 取样设施
第五条         取样设施应能:
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所使用的条件,以预防因敞口而由环境、人员等造成的污染;
2.        应能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它物料、产品和环境造成交叉污染;
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
4.        方便取样操作。
第六条         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         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要求自生产线上取样的除外。取样间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         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对取样操作区进行清洁,并有取样区的清洁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 取样器具
第九条         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         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都可用来取低粘度的液体,应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杆,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子、取样钎取样。只有在绝对必需时才进行无菌药品的取样并且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以保证药品的无菌状态。
第十一条         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使用后或使用前,应充分清洗,并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并应储藏在清洁的环境里。取样人员针对每一物料需带相应的清洁设备。所有工具和设备的清洁规程都必须有书面规定,并有记录。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 取样人员和防护
第十二条         取样人员应经过充分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物料的知识,以便能有效、安全地工作。培训应记录在个人的培训档案中。
第十三条         对于无菌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培训,以预防因取样产生的污染。
第十四条         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受到伤害。
第十五条         取样人员对有污染、掺假或擅自改变的迹象必须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第六章 文件
第十六条         应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规程至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
第十七条         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 对于中间产品和成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应填写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取样后应在取样的容器外包装上贴上取样标识,表明对该件容器进行了取样操作。
第二十条         盛装样品的容器应贴有唯一性的标签标明内容物,至少应注明样品名称、批号、被取样包装容器编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等内容。

第七章 取样操作
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辅料的取样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物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物料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若物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样工具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
可根据物料的处置过程和生产步骤等信息,采用经过验证的程序,在取样前,恢复物料的均匀性。
取样件数可按照YY/T0188.1-1995《药品检验操作规程 第1部分 药品检验操作通则》4.1.2.1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第二十二条         无菌物料的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国药典》附录中的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在对供应商充分审计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置于无菌的与物料包装相同材质的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受方进行取样检验,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检验。
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进行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
第二十五条          取样后应分别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鉴别检查。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样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全检样品。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时存在混淆的风险,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和标识,以防混淆或破损。
第二十七条         应考虑到一次接收的一批包装材料的不均匀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随机取样方法,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取样件数可参考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要求计算取样。
第二十八条         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及时准确反应生产情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相应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置进行取样操作;非在线取样,取样件数可按照YY/T0188.1-1995《药品检验操作规程 第1部分 药品检验操作通则》4.1.2.2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第二十九条         成品的取样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对于无菌药品的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应按照本规范无菌药品附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国药典》二部附录无菌检查法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取样。
第三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取样操作可根据生产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标准中有特定取样要求的,应按标准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取样数量应能够满足本规范中检验、复试及留样的要求。

第八章 样品的容器、贮存和留样
第三十三条         样品的容器应能够预防环境污染、微生物污染、热原等污染,样品容器不得与样品发生反应或引起污染,并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湿气,以防止样品出现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变化情况。样品容器一般应密封,最好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置。
第三十四条         样品的贮存条件应与相应的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贮存条件一致,实验室应有样品贮存的区域和相应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工艺用水取样操作应与正常生产操作一致,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发生变化。
第三十六条         取样后样品的留样应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 术语
1、样品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2、简单随机取样
从包含N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n个单元,若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则称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
注: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第二个样本单元从剩下的N-1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一次类推。
3、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一个抽样方案,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性,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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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3-24 09: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与验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涉及的所有确认与验证活动。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为证明对具体操作关键方面的有效控制,应该进行相应的确认或验证工作。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来确定。应持续评估确认和验证的状态。

第三章 验证计划
第三条        所有的确认与验证活动都应事先计划。确认与验证的关键要素都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同类文件中详细说明。
第四条        验证总计划应包含以下信息:
1.        确认与验证的管理要求;
2.        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
3.        待确认或验证项目的概述;
4.        文件格式,包括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的格式;
5.        计划和日程安排;
6.        变更控制;
7.        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第五条        对于较大项目,可单独制订验证计划。

第四章 文件
第六条        确认与验证方案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确认与验证方案应详述关键步骤和可接受标准。
第七条        确认与验证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撰写验证报告,汇总获得的数据和结果,对观察到的偏差进行评估,得出必要的结论,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确认与验证方案中的变更,应有相应记录并有适当的解释,验证报告应通过书面批准。
第八条        当验证和确认分阶段进行时,只有当上一阶段的验证与确认活动符合预定目标且经书面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确认和验证活动。


第五章 确认
第一节 设计确认
第九条        新设施、系统或设备验证的第一个步骤为设计确认。
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制定用户需求。设计确认应证明设计符合用户需求,并有相应记录。
第二节 安装确认
第十一条        新的设施或改建的设施、系统或设备需安装确认。
第十二条        安装确认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企业应根据设计确认中提出的技术要求对设施、系统或设备进行验收并记录;
2.        根据最新的工程图纸和技术规格/标准说明书,检查设备、管道、公用设施和仪器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3.        收集及整理(归档)由供应商提供的操作指南、维护保养手册;
4.        相应的仪器仪表应进行必要的校准。
第三节 运行确认
第十三条        安装确认完成并符合要求后,应进行运行确认。
第十四条        运行确认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根据生产工艺、系统和设备的预定用途制定运行测试项目。
2.        试验/测试应在一种或一组运行条件之下进行,包括设备运行的上下限,必要时采用“最差条件”进行确认。
3.        必要的校准、操作、清洁和预防性维护保养程序的建立、对操作人员培训等内容。
第四节 性能确认
第十五条        性能确认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根据对生产工艺、系统和设备的相关知识制定性能确认方案,使用正常生产的物料、适当的替代品或者模拟产品来进行试验/测试;
2.        应在一种或几种条件之下进行试验/测试,试验/测试的操作条件可包括设定的运行参数的上下限。
第十六条        有些情况下,可将性能确认与运行确认结合进行。


第五章 工艺验证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七条        工艺验证包括新工艺的首次验证、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后的验证和再验证。
第十八条        工艺验证的方法一般应采用前验证。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无法进行前验证时,才可采用同步验证。
第十九条        已运行了一段时间的工艺应进行评估,必要时需进行再验证。
第二十条        拟使用的设施、系统和设备应经过确认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分析方法也应经过验证。参与确认或验证的人员应经过适当的培训。
第二节 前验证
第二十一条        前验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工艺的简短描述;
2.        应验证的关键工艺步骤的概述;
3.        所要使用的设备、设施清单(包括称量、监控和记录设备)以及它们的校准状态;
4.        成品放行的质量标准;
5.        相应的检验方法清单;
6.        中间控制参数及可接受标准;
7.        拟进行的额外试验和可接受标准,以及分析方法验证;
8.        取样方法及计划;
9.        记录和评估结果的方法(包括偏差处理);
10.        职能部门和职责;
11.        建议的时间进度表。
第二十二条        工艺验证的批次数应足够多并进行多方面考察,并有足够的数据进行评估。通常连续三批运行均在预定的参数范围内,可认为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艺验证的批量应与常规生产的批量相同。
第三节 同步验证
第二十四条        在极个别情况下,允许在验证未完成前开始常规生产。
第二十五条        对进行同步验证的决定必须证明其合理性、并记录且经过质量管理负责人员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同步验证的文件要求与前验证文件相同。
第四节 回顾性验证
第二十七条        回顾性验证属于再验证的一种方式,仅适用于良好确立的稳定工艺,当近期内产品的成分、操作规程或设备已有变更时,则不得采用回顾性前验证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此类的工艺验证应基于历史数据。验证的步骤包括:制定具体的验证方案、对数据资料回顾审核并出具报告,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回顾性前验证的原始数据可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工艺控制图、维修日志、人员变更记录、工艺能力分析,成品数据(包括趋势图和稳定性测试结果)等。
第三十条        所选择进行回顾性验证批次,应能代表回顾阶段中生产的所有批次,包括没有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批次。此外,应有足够数量的批次,以证明所采用工艺的一致性。必要时,可对留样进行额外的检验,以获得一定数量或类型的数据,用于工艺的回顾性验证。
第三十一条        回顾性验证通常需10~30个连续批次,以评估所采用工艺的一致性,但如有适当理由,回顾的批次数可减少。回顾性验证方案中应对理由予以书面说明。

第六章 清洁验证
第三十二条        为确认清洁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应进行清洁验证。应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地确定产品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
第三十三条        应使用经验证的、检出灵敏度高的检验方法来检测残留或污染物。每种分析方法或仪器的检测灵敏度应足以检测出设定合格限度水平的残留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通常只有接触产品设备表面的清洁规程需要验证。某些场合下,还应考虑不直接接触产品的部分。应验证并确定设备使用后至清洁前的间隔时间,以及设备清洁后的保存时限。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相似的产品和相似工艺采用同一清洁操作规程的,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和工艺进行清洁验证。可采用“最差条件”的方法进行单独的验证试验,在验证中应考虑关键因素。
第三十六条        清洁验证通常应进行至少连续3批试验,并符合可接受标准。
第三十七条        如果实际产品是有毒物质或有害物质,在清洁验证中,可以例外地采用物化特性相似的无毒无害物质来模拟。

第七章 再验证
第三十八条        对设施、系统、设备和工艺,包括清洁应进行定期评估,以确认它们处在经验证的受控状态。
第三十九条        当验证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可采用对设施、系统、设备和工艺等的回顾审核,来满足再验证的要求。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第九章 术语
1.        设计确认
为确认设施、系统和设备的设计方案符合期望目标所作的各种查证及文件记录。
2.        安装确认
为确认安装或改造后的设施、系统和设备符合已批准的设计及制造商建议所作的各种查证及文件记录。
3.        运行确认
为确认已安装或改造后的设施、系统和设备能在预期的范围内正常运行而作的试车、查证及文件记录。
4.        性能确认
为确认已安装连接的设施、系统和设备能够根据批准的生产方法和产品的技术要求有效稳定(重现性好)运行所作的试车、查证及文件记录。
5.        工艺验证
为证明工艺在设定参数范围内能有效稳定地运行并生产出符合预定质量标准和质量特性药品的验证活动。
6.        前验证
在供市场销售用药品常规生产前所进行的验证。
7.        同步验证
与正常生产同步进行且所得产品意在投放市场的验证活动。
8.        回顾性验证
根据产品批的生产、检验和控制的积累数据资料,对一个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工艺所作的验证。
9.        清洁验证
有文件和记录证明所批准的清洁规程肯定能使设备符合药品生产要求的试验及相关活动。
10.        再验证
为确保按变更控制规程所作的工艺/设备的变更,对工艺特性和产品质量无不良影响而进行的重复性验证。
11.        模拟产品
与被验证产品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十分相似的产品。在很多情况下,安慰剂产品的批可满足理化特征的要求。
12.        最差条件
在SOP范围内,由工艺参数的上、下限和相关因素组成的一个或一系列条件。与理想条件相比时,最差条件使产品或者生产工艺失败的几率为最大,这样的条件不一定导致产品或生产工艺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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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4 10: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无条件支持~~~~~~~~~有意见提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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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13-3-24 10: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取样要好好审计一下现有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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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4 11: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部分都细化,有附录做指导,也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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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4 11: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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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3-24 12: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跟帖提出自己的意见,比如确认与验证,按征求意见稿,这部分的主要文件是一个验证总计划:
第四条        验证总计划应包含以下信息:
1.        确认与验证的管理要求;
2.        确认与验证活动的组织机构;
3.        待确认或验证项目的概述;
4.        文件格式,包括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的格式;
5.        计划和日程安排;
6.        变更控制;
7.        所引用的文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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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4 14: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详细的指导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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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3-24 16: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fsyylf 发表于 2013-3-24 12:13
大家可以跟帖提出自己的意见,比如确认与验证,按征求意见稿,这部分的主要文件是一个验证总计划:
第四条 ...

好难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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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3-24 20: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叫发表一一下意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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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3-25 10: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验证时引入的风险应与评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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