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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嗯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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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 搬新厂,要每个设备都要写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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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18137439600 发表于 2025-08-27 11:44
发不上去,我的都翻成渣渣了,给你个名字(已上市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化药自己对号入座即可)

我都看了,感觉都不细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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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问的话,你的产品不是药品吧,是器械或者食品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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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写个总得然后后面附上关联变更就好了,每个都写没有意义还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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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18137439600 发表于 2025-8-27 11:30
看法规,变更法规啊,老板

以化药为例: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年第15号)有个专门章节,“十二、变更生产场地”,没有对变更进行分级。但明确:
如变更场地的同时,其处方、生产工艺、批量等发生变更,则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相关章节要求进行关联变更研究。生产场地变更需要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再看《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8号)
第十四条  境内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境内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综上,场地变更,没有定位为重大,只有场地变更同时涉及重大工艺变更的时候,才会定义为重大。
另:参照目前MAH变更/增加受托生产场地时,通常由省局审批判断,该类变更,通常属中等变更,在变更涉及工艺变更等其他重大变更,或产品本身性质比较特殊时,才按重大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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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圣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干都行,都要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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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只要写一个总的变更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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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重新注册申报了啊,所以的事情都要来一次,没必要内部再写一个厂房搬迁变更了,按照新的流程来就是了,给官方提交变更资料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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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写一个,验证写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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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嗯123 发表于 2025-8-27 10:54
搬设备去新厂区属于微小、中等还是重大变更?

重大变更,要申请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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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嗯123 发表于 2025-8-27 10:51
厂址变更能包含总的设备变更吗?

不能,属于两个不同变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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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好费劲啊哈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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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工厂生产、检验各种设备仪器几百台都写变更?这得多大的工作量?你写一个生产场地变更不就行了,把涉及到的设备仪器做一个清单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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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总变更,列出清单,设备的验证要重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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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昨天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于重建,设备应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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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wzzz2008 发表于 2025-8-27 11:29
这个重大,依据是啥

能有个球的依据,生产地址的注册变更是一种特殊的变更,并不能按照重大、中等、微小的等级来分,实际操作中,生产地址变更往往按照中等变更来管理,因为在变更过程中伴随的其他药学变更往往是中等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地址变更本身没有级别,如果变更伴随了重大的药学变更,那就是重大,如果你完全跟老场地完全一样的设备,复刻了一个一模一样的车间厂房,那可能只是微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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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需要为每台设备单独写一份变更申请。
2.需要起草一份总的《厂址变更申请/报告》,并附上所有受影响设备的详细清单。
3.需要基于风险评估,对清单中的设备进行分类,确定哪些需要单独关注、哪些可以简单处理。
4.需要根据设备的风险等级和影响,制定并执行相应的验证/确认计划,验证报告是变更关闭的关键证据。
5.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并最终通过他们的GMP符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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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厂房变更相应产品的生产工艺都需要验证,这里边又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情况:1.生产设备未变动     2.生产设备变更;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情况简单些,三批生产验证其稳定性即可;后一种则麻烦些,需从头到尾走程序,然后报药监现场审核,符合后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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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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