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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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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讨论:这样操作,违规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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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30 15: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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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为什么要这么操作,哪怕本来没什么问题也会想是不是有什么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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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3 11: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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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任何在注册证上写明的事项都具有法律依据,是企业必须遵循的,这个算商业机密,可以不给全部信息,但是前提是企业必须去严格执行。不能图自己方便和省钱,或者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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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11 13: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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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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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11 13: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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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合规。跨省自费常规检测不能替代属地法定专项复核,批件合规要求不属于商业秘密,下游经销商 / 医院有知情权,企业删除关键合规信息并虚假标注 “商业秘密” 的行为存在严重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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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12 17: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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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跨省自费检测能否替代属地法定复核?常规检测与国家专项复核的法律地位是否相同?
法律地位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前的检验程序具有法定强制性。
法定复核的性质:国家药监局在注册批件中明确要求“生产所在地省级药检机构专项复核”,这属于法定检验程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50条,药品注册检验需由药品检验机构(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省级药检所)出具法定报告,且检验标准需符合《中国药典》及注册标准的专项要求。
省级药检机构的法定职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5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需经属地药检机构独立复核,且复核结果是药品上市销售的必要条件。跨省检测无法替代属地监管机构的法定复核,且自费检测不具备法定效力。
常规检测与专项复核的差异
常规检测:通常指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按通用标准(如《中国药典》基础方法)开展的检测,结果仅反映产品质量的一般性合格性。
专项复核:由国家药监局或省级药检机构针对注册标准中特定指标(如头孢吡肟的杂质谱)进行的强制性、合规性检验,属于“注册检验”的法定环节。
结论:二者法律地位不同。专项复核是药品上市的法定前置程序,而常规检测仅为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手段,不能替代法定检验。
问题2:批件中合规要求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下游是否有知情权?
“商业秘密”的界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商业秘密需满足秘密性(未公开)、价值性(对竞争有价值)、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批件要求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国家药监局的注册批件属于公开的行政文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公示),其“省级药检机构复核”条款是法定监管要求,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企业“涉及商业秘密,不予提供”的标注属于错误理解法律概念。
下游的知情权:药品流通领域的首营企业审核(如医院、经销商)需核查药品的上市合规性(如检验报告、批件要求)。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质量可靠性进行审核,而药品上市批件中的法定检测要求是核心审核内容,下游机构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不得拒绝。
错误操作的合规性
违法性:企业未履行法定检验程序,用自费检测报告替代法定复核,违反《药品管理法》第6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放行的药品自行检验或委托法定机构检验)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58条(药品注册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隐瞒信息的违法性:在首营资料中删除法定条款并标注“商业秘密”,属于故意隐瞒监管信息,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药品生产企业需提供真实、完整的药品生产、检验资料)。
问题逻辑总结
法律强制力:省级药检机构的法定复核是药品上市的必要前置条件,自费检测仅为企业自检,二者法律效力不可替代。
程序合规性:企业将法定程序描述为“商业秘密”构成误导,下游机构因信息缺失无法履行审核职责,存在合规风险。
责任边界:企业需对药品全生命周期合规性负责,隐瞒法定检验要求可能导致药品召回、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1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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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12 17: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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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比市级大吧,没按要求来,检测内容是否一致呢?一致的话,我中立,不一致,我觉得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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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13 08: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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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13 09: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奇后续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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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13 10: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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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企业和楼主的提问各对了一半。
“经省所按修订后的限度复核”,常规检测 ≠ 复核,企业做的应该不合规了。
但是这个省所。。。。。。。。如果河南省药监局发文说省所的话,应该就是河南省药检所了,如果河北省药监局发文,那应该就是河北省药检所了,如果是国家局发文,那大概率就是省级药检所了。
这个国家药监局的文头,加上带苏字的受理号,再加上这个省所的不规范表述,这个真实案例,该不是你编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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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3 10: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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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结果导向分析,常规检验和专项复核所有的检验过程、样品量、分析方法等所有要求都是一致的,那么直辖市常规检验和专项复核又有什么区别呢?不明白的是企业为什么要送异地的直辖市药检所进行检验,而不在属地省检验所进行专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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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13 10: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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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替代
2、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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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13 10: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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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肯定有点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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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2-13 15: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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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检测 肯定不能代替专项复核
为什么送外省检测?是不是水太深,这里不便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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