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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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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讨论:这样操作,违规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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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12-29 10: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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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妥妥的不按批件执行嘛,那还要批件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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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0: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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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体现法规的权威、严肃。跨省自费检测一般不能替代属地法定复核;批件合规要求一般也不算商业秘密。是不得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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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5-12-29 10: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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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复核,和检验,显然是不一样的。
标准复核,是要做方法再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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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0: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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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肯定不能算商业机密,这是在为自己的不合规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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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0: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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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规: 企业未完成注册批件中设定的前置法定程序(省所专项复核),其药品上市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不存在。这比一般的生产质量问题更严重,因为它直接动摇了行政许可的根基。
主观故意、系统性隐瞒: 企业并非疏忽,而是采取了一系列主动行为(跨省送检、自费常规、删除批件要求、标注虚假的“商业秘密”)来掩盖事实。这表明其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
巨大的安全与法律风险:
对公众: 规避了对“关键杂质”的国家级专项复核,意味着该药品的最大已知风险点未经法定最终确认,可能存在未知的安全隐患。
对企业: 一旦被发现,面临的法律后果极其严重。依据《药品管理法》,可能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或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或者至少是“生产、销售劣药”(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处罚可包括: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生产许可证、巨额罚款(货值金额数十倍)、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员终身禁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下游: 经销商和医院因审核资料被篡改而采购、使用了该药品,一旦出事,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可以向企业追偿,并向药监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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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0: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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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凑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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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1: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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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如果能这么搞,企业肯定是支持的,但是这么搞真的能搞成吗?应该要补充做一些东西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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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9 11: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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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件不是说的很清楚了么,省所法定复核。所以企业的骚操作应该是不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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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1: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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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明确写了审批结论了。隐藏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肯定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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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2: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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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费检测内部要是没有问题就有鬼了,官方检测官方背书。自费那不是想要什么结果有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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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2: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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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后注册标准中检验项目收紧了限度,常规是发补时就让做了,这给批准后留的作业,按要求是送属地省所单项复核检验,送其他地方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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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12-29 12: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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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既然明确属地管理就应该拿异地检测结果来;
法定结果应该不算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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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4: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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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惑是:官方明确给了做法为啥不执行?如果不认可这种做法是不是应该提出来?
既然一开始没有提出来,认可的。到上市的时候又要推翻?对企业是徒增风险。

当然,对于我们看客来说,既然已经发生了,肯定是偏差的,不符合流程。但是流程偏差,对产品的结果会有影响嘛?如果没有影响可以补流程嘛?补流程需要处罚嘛?我认为可以补流程,要惩罚。

都说都是官方机构为啥不能互认。我觉得还是有些区别的。比如普通高校第一名和重点学校第一名一样的水平嘛?肯定不一样。不同机构的官方,拥有的设备、人员、经验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他们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所以我觉得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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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4: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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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ongseaer1 于 2025-12-29 14:16 编辑

“本品获准上市后有关物质Ⅱ检查需经省所按照修订后的限度复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内销售。”
1、写得很清楚,省所复核,倒没说是属地省所,不得不说他们选了一个自认为稳妥的机构复核,直辖市药检所也是省级法定机构,擦边球应该擦到边了。
2、首营资料中,删除了批件部分要求,也做了说明,整个过程国家局做了把关,删除的内容容易让公众误解,也不算违规。不过首营资料受众不是普通民众,而是专业人员,理应收到非阉割版资料,便于监督产品上市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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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4: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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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按要求执行呢,不按要求执行的理由就一个:有地方存在不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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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12-29 14: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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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 发表于 2025-12-27 19:49
这句话值得商榷,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类似的事情:

某产品,地方药检所检验结果,如果存在质疑,是不是要 ...

按法律逻辑讲是到是到地方药检所归属的省院去复检,最后去的事国家院。因为处理你产品不合格的机关是省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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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12-29 14: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已经不是违规,是违法了!
违反了属地管理的法规要求,并常规检验不等同于专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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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4: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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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页没有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把注册批件的审批结论遮盖一部分,说明他们自己对这种说法都感到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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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12-29 14: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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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应按批件要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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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2-29 15: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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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费塞点钱那不是想要什么报告有什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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