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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MP2010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2. GMP2010版 第一百八十五条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3. 附录 (二十七)批
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例如: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二十八)批号
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按照《河北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的对186条的解读,本公司内批号的划分必须是:
1.同品种的批号不能相同,批号对应公司所有产品都是唯一的。
2.不同品种的批号也不能相同,批号对应公司所有产品都是唯一的。
但按GMP法规并没有强制必须 “不同品种的批号也不能相同 ”。
实际上批号的划分多以:年+月+流水号 来制定,比如一个企业有片剂车间、胶囊车间 ,九月份生产的第一批产品,就都可以定为“20130901”批号。事实上现在很多企业都是这么操作的。
如果:“不同品种的批号也不能相同 ”以此作为检查标准,是否存在偏失?
请大家参与讨论和说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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