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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适应症注册申报问题讨论 请教一个问题,背景是:原料药是进口,有注册证,我们只做制剂,制剂有两个适应症,一个已经国内批产,为6类,一个国外刚批,为3类。问题:我们可以单独申报3类新适应症吗?还是两个适应症都要申报? 目前是可以单独报的,据说如果注册受理要求345号文执行后,必须先报6类; 就是按6类和3.4类报? 对,可以一起报或单独报一个; 目前增加适应症不可以无文号或无6类注册申请单独申报;(药审老师回复) 已经开始执行了? 这样合理吗? 目的就是减少申报量吧,没啥合理性! 单独申报是指申报6类,3类不可以单独申报,是吗? 按现行法规,增加新适应症属于按新药管理。希望今后修法后不同情况的增加适应症能区别对待;(药审老师回复) 但这种文件执行了为啥不公布? 法规还是原来的法规,只不过以前没有严格执法,现在严格要求了。这跟进口药被三报三批类似,是个伪问题;(药审老师回复) 嗯,但企业不知道还是会按惯例,就很盲目 之前就没有必须先报6啊。(出现执行不一致的情况) 以前报的已经有被退的了!(有实际案例哦) 3.4规定增加新适应症,没有6类为基础,何来增加?老师解读是正确的。(看来老师说的不错) 那应该放到补充申请里; 即使是放到补充申请,也必须先有批文。 审评3.4,要以6类为基础的; 新适应症最早以前 就是在补充申请里,没有单独的新申请申报事项。 合理不合理另当别论,但法规就是法规,一旦认真起来,企业就要吃亏。最好的路径是,法规出台之前发出声音,影响法规制定者的决策。 补充申请当然是得先有已批事项。但是3.4属于新药申请项(仍有疑问) 3.4的增加新适应症是增加国内没有批准的适应症,补充申请里的增加适应症是国内已批准的适应症;(另一种声音) 所以两者不一样咯 不一样,关于3.4的受理,各个省局目前执行情况不一样,有的省局确实受理了,但是受理后能不能走到最后,目前还不知道,有的省局很明确就是不受理,必须企业报,有的时候至少要同时或者先报个6类 [撇嘴]以前报的还有批的呢 有的省局咨询过注册司,最后回复说要至少报个六类, 问题不理不清,到底怎么申报?注册部门的蒲友跟帖说说你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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