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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得不说国家局最近好勤劳呀,2015.11.18又出了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是行业一直关注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看得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势在必行,企业同行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现就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必要性。仿制药是我国药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在满足医疗需求、保障药品可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满足公众用药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旁观】强调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必须开展,因为太有意义了,说白了还是为了提升我国制剂行业技术水平,因为以前技术落后,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现在是到了该还账的时候了。
二、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没有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审批的,均需按照上述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届时没有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对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品和2007年以后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
【旁观】对于2007年10.01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口服固体制剂化药仿制药2018年底是最后的期限,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就毙了。其他的企业自己选择吧(含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有两种出路:a.大家都不做一致性评价,那就不存在因为一致性评价不通过撤销批准文号,这是共存;b.有实力的企业可以通过开展一致性评价,逼迫小企业或者没实力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企业退出市场,这是厮杀。
三、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的参比制剂,需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后发布。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参比制剂的品种,该品种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国家发布的目录中选择参比制剂。
【旁观】到现在为止也没见国家局发布过参比制剂目录呀,望眼欲穿了,什么都没有,想做一致性评价只能企业自己主动了。
四、合理选用研究方法。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的品种,以后还应当采取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后续评价。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无参比制剂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
【旁观】说明国家局更认同体内BE,难怪前一段时间国家局发布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5〕663号 2015.10.30),看来是有备而来的。但是个人还是觉得如果体外溶出不一致,体内BE一致概率就低了,再加上BE成本和难度也不低,从药品源于设计的理念角度企业如果能先期开展体外溶出一致性评价,相信体内BE一致成功率就会大大提升,而且如果遇到工艺或者原辅料等重大变更时企业就可以根据以前的体外溶出曲线研究方法对变更前后工艺进行评价,以便控制产品质量。所以虽然体外溶出方法和标准仍存在不少争议,但是相信随着国内制剂技术提升,体外溶出一致性评价必将成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重要方法之一。
五、落实企业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主体责任。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企业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一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相关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旁观】a.强调了一致性评价的主体责任是企业,国家局是裁判员。b.在欧美国家上市的仿制药只要拿着国外注册申报资料申报,批准上市后等同于一致性评价通过,这个政策明显是鼓励企业走出去,不过地方限制在欧盟、美国。顺便让欧美药监局帮我们把把关。对于华海药业等企业算是好政策了。
六、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企业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国内上市的参比制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一次性进口,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
【旁观】好像到现在为止看到都是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的征求意见稿呀,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确立原则(草案)》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草案)》(见附件)都将近快两年了没动静,直到10月30日国家局才又发布了相关指导原则。至于参比制剂目录,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发布,多少企业望眼欲穿呀……
七、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示体内评价和体外评价的标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社保部门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支持。
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
【旁观】这个好,总算给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一些利好政策了;但是别忘了前提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才能享有的。话说要是没实力或者明知无法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是不是赶紧利用剩下的时间多卖点产品。
八、加强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一致性评价工作,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地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递交相关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药品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旁观】套话,告诉企业要积极开展一致性评价,按规定时间递交资料,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好像配套政策不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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