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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QA] 口服“性激素类避孕药品”与“腔道用雌激素类产品”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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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2-10 21: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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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8-2-10 21:05 编辑

问题58:我公司现有“性激素类避孕药品”专用生产厂房,该产品属口服产品。依据需求在该厂房中生产另一种腔道用雌激素类产品,请问是否可以将两种药品在同一厂房内通过阶段性生产?
答:原则上不允许共线。
性激素类避孕药品主要是雌激素和孕激素

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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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11 08: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口服的腔道用的放在一起生产想想都觉得恶心,你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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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什么逻辑??类比:饭可以给猪吃,也可以给人吃,饭是不是很恶心??  发表于 2018-2-1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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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11 08: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GMP  第四十六条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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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不是是不是性激素产品,而是一个是避孕药,一个不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11 17:47
不同的性激素产品需要就必须分开???!!!  发表于 2018-2-1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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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11 08: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给药途径应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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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理由!某种药可以口服,也可以内用,就必须分开??  发表于 2018-2-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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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2-11 08: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这两种激素的性质差别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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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知道理由??  发表于 2018-2-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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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11 09: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的药本来就不能共线,这不是常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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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药本来就不能共线"为什么???是常识??那么什么是共线呢???共用部分设备算不算共线呢???  发表于 2018-2-1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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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11 09: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这三个字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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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明显是官方口吻,回答的滴水不漏的。我的意思是这个原则上完全是谨慎回答的,基本上没啥实际价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11 10:08
那么为什么回答是“原则上”,“原则上”是基于什么理由呢?  发表于 2018-2-1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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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11 10: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静水蓝心 发表于 2018-2-11 09:54
原则上,这三个字太重要了

我认为,明显是官方口吻,回答的滴水不漏的。我的意思是这个原则上完全是谨慎回答的,基本上没啥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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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11 10: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充分的风评后,清洁验证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共线生产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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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11 17: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wdq0208 发表于 2018-2-11 08:35
 GMP  第四十六条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 ...

关键不是是不是性激素产品,而是一个是避孕药,一个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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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2-12 10: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明确guiding,不可以所以就没有为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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