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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GMP证书被责令收回 东北这家药企“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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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7-11 06: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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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8-7-11 06:43 编辑

不服!GMP证书被责令收回 东北这家药企“喊冤”

原创: 晏国文 曹学平 中经医健资本圈
7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官网披露了《对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跟踪检查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指出,哈三联(002900.SZ)主要存在注射用长春西汀现行处方工艺与注册批准的处方工艺不一致的问题。CFDA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回哈三联相关药品GMP证书,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7月4日,哈三联董事会秘书赵庆福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产品占公司整体营收的比例较小,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小,公司已积极与黑龙江食药监局沟通,事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后续,公司会及时披露进展性公告。”

不过,哈三联似乎对CFDA《通报》并不接受。7月6日,哈三联对该事件发布《关于注射用长春西汀(30mg)被CFDA通报情况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
《进展公告》称,哈三联已与黑龙江食药监局多次沟通并提出了申请,相关GMP证书目前未被收回,其现行工艺符合要求,并且对CFDA《通报》的内容产生了怀疑。

CFDA责令收回其GMP证书

7月3日CFDA发布的《通报》指出,根据原CFDA药品跟踪检查计划,CFDA核查中心组织对哈三联的长春西汀注射剂、棓丙酯系列产品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哈三联存在问题的只是长春西汀注射剂产品。哈三联注射用长春西汀的现行处方工艺与注册批准的处方工艺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首先,注射用长春西汀处方与注册工艺中处方辅料用量不一致。

原申报处方中,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辅料甘露醇用量为每支270mg,而现行处方中为每支75mg。

其次,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现行工艺与注册工艺相比,在配制、除菌过滤、冻干工艺方面也存在不一致。
《通报》中处理措施一栏明确表示,哈三联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责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回该药品GMP证书,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记者查阅CFDA数据库了解到,哈三联生产的注射用长春西汀共有两个规格,分别为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10mg)和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此次被CFDA检查通报的仅为后者。

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现行处方工艺与注册批准的处方工艺不一致是否会影响其质量,另外造成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哈三联方面并未对此作出解释。

7月4日午间,哈三联紧急发布《关于CFDA对公司飞行检查有关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表示,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近三年的销售额及其占公司营收的比重均较小,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较小。

“2015年至2017年,哈三联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21.90万元、23.59万元、26.60万元。
2015年至2017年,哈三联实现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分别为7.22亿元、7.61亿元、11.49亿元。
近三个报告期,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303%、0.0310%、0.0232%。”哈三联介绍。


哈三联向CFDA“喊冤”

受该不利消息影响,7月4日,哈三联股价开盘即暴跌。截至当日收盘,哈三联股价收于16.61元/股,跌9.92%。7月5日,其股价再下跌5.24%。

2017年9月,哈三联成功登陆深交所。据哈三联2017年年报,其主要产品类型包括神经系统类、心脑血管类、肌肉骨骼类、全身抗感染类等,核心产品包括奥拉西坦注射液、米氮平片、缬沙坦分散片、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葡萄糖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等
此次被CFDA通报的注射用长春西汀(规格:30mg)是哈三联非主要产品,2017年年报亦未对此提及。

然而,对于CFDA《通报》披露的“检查发现问题”和“处理措施”,哈三联似乎有难言之隐。

7月6日,哈三联发布《进展公告》。该《进展公告》并未就CFDA《通报》提出的哈三联存在的问题做出解释或否定。

哈三联表示,
2008年5月,哈三联注射用长春西汀生产工艺和处方获得黑龙江食药监局核查,后者是依据CFDA的规定,承接CFDA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2009年2月,哈三联注射用长春西汀(30mg)被黑龙江食药监局列入同意继续生产产品目录中,生产工艺和处方能够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年后,哈三联按照黑龙江食药监局下发的核查工艺,对注射用长春西汀(10mg、30mg)进行药品再注册,分别于2010年10月25日和2015年10月23日取得该药品的药品再注册批件。现行工艺与上述再注册工艺一致,因此其自身工艺是符合要求的。

不仅如此,哈三联还对CFDA《通告》与原CFDA核查中心在上年度跟踪检查结论《药品GMP检查不合格项目》的一致性提出了怀疑。

哈三联表示,其在现场接到的跟踪检查结论显示,严重缺陷:未发现;主要缺陷:未发现;一般缺陷:共9项。
这与7月3日CFDA《通报》中的内容不符。同时,公司未收到原CFDA核查中心关于该次检查中公司违反GMP法规的结论。

因此,哈三联将该事件的症结指向为:CFDA《通报》与上年度原CFDA核查中心的跟踪检查结论不一致。

目前,黑龙江食药监局正在与CFDA积极沟通。公司注射用长春西汀(30mg)GMP证书未被收回,各条生产线正常运营,该事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哈三联称。

据哈三联招股书,2012年3月8日和2015年4月20日,哈三联与北京布瑞斯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就合作研发长春西汀注射液(2ml:10mg、2ml:20mg、5ml:30mg)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双方协议,哈三联取得药品批件,作为申报药品的独家生产企业;北京布瑞斯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独家或联合他方对审批药品进行包销。

此次被CFDA 责令收回GMP证书的品种是否与上述合作研发的品种相关呢?
对此,赵庆福向记者表示,“我公司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品种为注射用长春西汀,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合作研发品种长春西汀注射液非同一品种,且长春西汀注射液目前仍处于在研状态。


原标题:药品GMP证书被CFDA责令收回 哈三联“喊冤”

点评

迄今为止证书到底收回没?  发表于 2018-7-16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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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17: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hongyv 发表于 2018-7-11 09:50
你国家局本身造成的历史问题,纠偏先要纠正自己。

没有历史问题,先要走补充申请,变更工艺才是正路。国家法规说的清楚的。哈三联乘再注册的机会偷偷改变了工艺,而没有对新工艺进行足够的研究,没有走补充申请,新工艺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不能把责任推卸给国家局,哈三联是工艺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打擦边球的做法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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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是有很大责任的,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既然予以再注册,说明哈三联提交的再注册申请资料是符合规定的。现在说人家再注册和注册不一致,难道不是打脸?人家能不感觉冤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6 15:42
想当年,郑氏当政时,药企都不敢报真工艺。因为大家都知道郑氏倒卖工艺,所以才有08年工艺变更申请一说。但是谁知道那是不是个套呢,所以就很少有做变更。至此,导致今天乱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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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16: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工艺必须走补充申请,再注册时浑水摸鱼修改工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样的行为还在一个公司的正式公告中理直气壮地写出来,呵呵,这法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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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批准了。。。这个就很奇怪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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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7-11 07: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局责令收回的,省局竟然还可以砍砍价,不收回???!!!

活久见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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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企业的事例,你懂的 从红毛事件还看不出来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2 10:53
不是讲价还价,现在是有两个工艺标准,国家中心判定的是老的工艺标准。三联执行的是新的工艺标准。正常来说企业因该执行新的工艺标准,国家按照老的工艺标准判定存在问题。 这都没看明白,我的大版主,活久见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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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2 09: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的注册工艺都是有历史问题的,现行工艺才是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工艺,但是必须有一个合法的转变过程体现出来,企业总是避开这种麻烦的程序,难题就推给了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也很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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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2 09: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歪打正着 发表于 2018-7-11 17:18
没有历史问题,先要走补充申请,变更工艺才是正路。国家法规说的清楚的。哈三联乘再注册的机会偷偷改变了 ...

想当年,郑氏当政时,药企都不敢报真工艺。因为大家都知道郑氏倒卖工艺,所以才有08年工艺变更申请一说。但是谁知道那是不是个套呢,所以就很少有做变更。至此,导致今天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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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9: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开刀的问题,国家局自己的屁股擦干净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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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08: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履行注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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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企业打的擦边球,想通过再注册洗白工艺变更,即当时工艺变更时没有进行报补充申请,想着报再注册时就一并改了,但是这是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再注册不等于补充申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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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8-7-11 06: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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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工艺与再注册工艺一致。——这句话,有可能是因为注册工艺与再注册工艺不一致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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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7-11 07: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8-7-11 06:46
到底是什么情况??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射用长春西汀(30mg)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情 ...

现行工艺与再注册工艺一致。——这句话,有可能是因为注册工艺与再注册工艺不一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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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意思是??最初的注册工艺和再注册工艺不一致,但是这个很正常啊,再注册时有工艺变动。 难道国家检查员检查时依据的注册工艺不是一个版本?? 或者是再注册省局和国家局之间沟通不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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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7: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到底是想讲人情,还是想证明自己的清白?为什么存在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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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7: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保护主义很严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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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8-7-11 08: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展公告》称,哈三联已与黑龙江食药监局多次沟通并提出了申请,相关GMP证书目前未被收回,其现行工艺符合要求,并且对CFDA《通报》的内容产生了怀疑。
“目前,黑龙江食药监局正在与CFDA积极沟通。公司注射用长春西汀(30mg)GMP证书未被收回,各条生产线正常运营,该事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到底是神通广大呢还是在找打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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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冤不冤的,以前有大伞庇护,现在机构改革了是有第一个被开刀的。哪个企业敢说自己完全没有问题!飞检那么多,黑龙江有几家被飞检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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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看的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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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再注册时候工艺已经洗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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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地方保护主义对抗国家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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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多少人爱错了再注册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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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8-7-11 07:50
国家局责令收回的,省局竟然还可以砍砍价,不收回???!!!

活久见咯。

不是讲价还价,现在是有两个工艺标准,国家中心判定的是老的工艺标准。三联执行的是新的工艺标准。正常来说企业因该执行新的工艺标准,国家按照老的工艺标准判定存在问题。
这都没看明白,我的大版主,活久见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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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老的新的都应该一致,不一致就应该有工艺变更,但是很多企业都是趁着再注册偷偷改不走变更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3 09:45
活久见的是,国家局的行政命令出来,省局不执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8:19
这个就是脱节的问题??怎么会出现这种流程缺陷??  发表于 2018-7-1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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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8-7-11 08: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8-7-11 08:16 编辑
红茶. 发表于 2018-7-11 07:51
现行工艺与再注册工艺一致。——这句话,有可能是因为注册工艺与再注册工艺不一致吧?

你说的意思是??最初的注册工艺和再注册工艺不一致,但是这个很正常啊,再注册时有工艺变动。
难道国家检查员检查时依据的注册工艺不是一个版本??
或者是再注册省局和国家局之间沟通不畅??造成依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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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问题,有些企业在再注册的时候修改成可行工艺,而这个,再注册时,有的省份是做实质审查,有的省份是做形式审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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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7-11 08: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8-7-11 08:15
你说的意思是??最初的注册工艺和再注册工艺不一致,但是这个很正常啊,再注册时有工艺变动。
难道国家 ...

历史问题,有些企业在再注册的时候修改成可行工艺,而这个,再注册时,有的省份是做实质审查,有的省份是做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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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7-11 08: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名 发表于 2018-7-11 08:14
不是讲价还价,现在是有两个工艺标准,国家中心判定的是老的工艺标准。三联执行的是新的工艺标准。正常来 ...

活久见的是,国家局的行政命令出来,省局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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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国家局本身造成的历史问题,纠偏先要纠正自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9:50
耐人寻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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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8-7-11 08: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注册,也是注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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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8-7-11 08: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8-7-11 08:24 编辑

          

选自:《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在6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后,经审查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不予再注册的品种,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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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临床试验  发表于 2018-7-18 17:01
你发这个是想说啥?再注册的目的是什么?既然予以注册那就表示再注册资料符合规定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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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国家局检查时候是从哪里拿到的注册工艺,自己带的还是企业提供的? 11.jpg

08年的注射剂工艺核查,很多企业都把这看成一次国家局允许改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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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导向现在都10年了,为什么相关的信息交流不清??? 检查后没有开末次会议??企业没有提出相应的疑问??CFDI为何没有权衡就直接发布?? (六)药品再注册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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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adou 发表于 2018-7-11 08:01
没有什么冤不冤的,以前有大伞庇护,现在机构改革了是有第一个被开刀的。哪个企业敢说自己完全没有问题!飞 ...

就你看的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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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开刀的问题,国家局自己的屁股擦干净再说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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