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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审议通过,热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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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8-26 11: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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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山顶洞人 于 2019-8-26 22:06 编辑

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
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审议通过

   
2019年08月26日 发布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这是《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总结改革成果 全面系统修订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现行《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首次全面修订,2013年和2015年两次修正部分条款。《药品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产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以及药品产业的发展,现行《药品管理法》与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安全的新要求,与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新期待,与药品监管工作和产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等都存在一定差距,鼓励创新的措施不多,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科学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为适应当前的新要求、新期待、新形势,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药品安全治理能力,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药品管理法》修订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加快推进修订工作。
  2018年10月,《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并于会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审议中,有意见提出现行《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没有进行大的修改,建议将历年来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将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明确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药品管理工作使命,确立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求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这些充分体现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尊重规律、坚持国际视野、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的鲜明立场、根本遵循和基本要求。
  鼓励研制创新 保障供应可及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围绕“创新、质量、效率、体系、能力”五大主题,提出鼓励药物研发创新、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等一系列具有历史性、创新性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几年来,药品监管改革创新有力推进,取得显著成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固化为法律成果,鼓励研制和创新新药,为深入推进药品领域改革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对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
  建立健全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如建立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制度,将临床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到期默示许可制,对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同时,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可以附带条件批准上市。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国常用药、急(抢)救药短缺问题,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储备和供应”做出专章规定,明确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短缺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等,多部门共同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坚持全程管控 落实各方责任
  药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在认真总结国际社会药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进一步明确药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并以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主线,进一步明确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责任,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靠性负责。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专设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持有人的条件、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强化药品全过程信息要求。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也予以严格管理。规定从事药品研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障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药品上市放行。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同时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追溯制度,保证药品可追溯。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上市后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持有人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从药物警戒、监督检查、信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强化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的落实,细化完善了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理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此次修订还强化了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强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责任,齐心合力共同保障药品安全。
  严惩重处违法 落实处罚到人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全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专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旗帜鲜明地保持对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提高了财产罚幅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一百五十万元。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加大了资格罚力度。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增加了自由罚手段。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对严重违法的企业,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落实“处罚到人”,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还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赔偿责任;规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与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行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对生产假劣药或者明知假劣药仍销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等。
  在大幅提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时,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严格贯彻“过罚相当”的原则,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主观故意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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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1: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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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抖吧,可怜的关键人员们!
颤抖吧,随便不看内容就签字的人们!
颤抖吧,老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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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怎么会颤抖,老板只需要另外注册一个公司,然后用这个公司控股药企,然后什么企业负责人、企业法人通通都和老板没关系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8-26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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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8 13: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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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人员涨工资的时候终于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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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1: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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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估计和生产许可证并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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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11: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人员要端正态度了,不过企业改名怎么防?还是要落实到老板身上,看实控人,终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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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8-26 18:50
如履薄冰,如坐针毡!  发表于 2019-8-2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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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14: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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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招大量的检查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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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3: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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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天找领导涨工资签质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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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1: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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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消了GMP认证?如果取消了?后面怎么申报?怎么知道药企能够生产哪些药品?直接联合申报吗?(相当于原来的工艺核查和GMP认证合二为一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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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8-26 11: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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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关注的是GMP检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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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1: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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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取消了吗?GMP证书还有4个月就到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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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赶紧申请再认证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5 20:26
不用幻想了,尽快申请认证吧,然后把GMP证书作为绝版当文物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8-26 20:44
老老实实认证吧!  发表于 2019-8-2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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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8-26 11: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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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时间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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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1: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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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能够看到的也就是提高惩罚力度,期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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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1: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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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取消了吗?明年2月到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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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11: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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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到个人,按照“四个最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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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11: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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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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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1: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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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1:39: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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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尼玛涉及到在日常生产中有数据造假的,应该对领导进行拘留,情节严重的应该触犯刑法,直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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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1: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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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整合,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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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1: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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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到个人”“终生禁业”,等着看咋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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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2: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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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要跟着出了吧?我估计早就定稿了,但得等上位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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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2: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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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看到哪里说GMP认证要取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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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发个对比稿的,一复制就没有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5 20:30
第九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组织生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5 20:29
只是没提到GMP、GSP认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8-26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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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8-26 12: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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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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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6 12: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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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抖吧,可怜的关键人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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