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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QC实验室分析检测用仪器设备的管理规程,保证QC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3.范围:本标准适用于QC实验室所有分析用仪器、设备的管理。 4.责任:QC经理、检验员、仪器设备管理员、工程部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5.正文: 5.1. 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程部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档案,设专人、专柜管理。仪器设备档案一般分为原始档案和使用档案。 5.2.原始档案包括: 5.2.1.名称、型号、进厂编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价格; 5.2.2.定货合同单; 5.2.3.随机资料,包括图纸、使用说明书、操作维修指示、备品备件清单、出厂检验合格单等; 5.2.4.开箱验收记录; 5.2.5.仪器设备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包括安装确认、运行确认等); 5.2.6.与生产厂、经销单位或维修服务单位的联系电话、地址、联系人等。 5.3.使用档案包括: 5.3.1.入厂后计量校正记录及合格证; 5.3.2.安装位置及安装条件; 5.3.3.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排除故障措施等记录; 5.3.4.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清洁规程、维护保养规程等书面规程。 5.3.5.使用及清洁记录; 5.3.6.档案使用需办理借阅手续,及时归还。 5.4.仪器设备的存放环境: 5.4.1.精密仪器如HPLC,紫外分光光度计等应存放在仪器室,存放室应避免阳光直射。 精密仪器室应与化学检验室隔开,以防止腐蚀性气体、水蒸气腐蚀仪器设备。 5.4.2.精密仪器室内应有恒温恒湿装置,保证室内温度在15~25℃、相对湿度45-65%为宜。室内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尘设施。 5.4.3.精密仪器室、天平室、菌检室、生测室、试剂贮存室、标化室、留样室及进行滴定的操作间均要设置温湿度计并记录。 5.4.4.精密仪器室要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保证发生火灾事故时取用扑救。 5.4.5.天平及其它仪器应设在防震、防晒、防潮、防腐蚀的单独房间内。 5.4.6.烘箱、高温炉应放在不易燃烧的水泥台或坚固的金属架上。 5.4.7.较大仪器应固定位置,不得任意搬动,并罩上仪器罩防尘;小型仪器可直接放在柜中。 5.5.仪器设备的管理: 5.5.1.分析用仪器的容量、灵敏度应与所从事的分析操作相适应。如原有精度经有关部门鉴定不合格,应及时检修、更换或报废。 5.5.2.所有仪器设备应安装完好,经校验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后使用。 5.5.3.精密仪器室应注意防潮,经常更换干燥剂以防止仪器生锈。对不常用的仪器应经常通电,以达到除湿目的。 5.5.4.各种精密仪器、设备均应制定清洁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 5.5.5.各种精密仪器、设备均应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5.5.5.1.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进厂编号、保管员。 5.5.5.2.操作注意事项、具体的操作方法、步骤。 5.5.6.校验周期。 5.6.操作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性能,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好使用记录。 5.7.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动用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拆卸应经过规定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 5.8.用贵重材料(如铂、黄金、码瑙)制成的坩锅、乳钵等由专人加锁保管,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 5.9.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挂上待检修状态标志修理,及时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5.10.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有保养记录。 5.11.依据国家计量法及实施细则,计量部门对QC分析用的计量器具应定期校正或送出校正。 5.12.国家强检仪器量具应到本市主计量部门校正。合格后将计量检定合格证贴于仪器上方可使用,否则不允许使用。 5.13.玻璃量器应避免少量多次的购买方法,尽量一次从同一供应商处购进同一品牌的具有“MC”标志的量器,以保证其产品的精密度较为一致。购进后应进行校正,合格后逐件贴件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5.14.有温度指示的设备应设温度记录,培养箱每天记录一次,电热烘干箱、减压干燥箱根据的样品进行记录,保存菌种的冰箱也应每天记录一次温度。 6.附则: 6.1.本标准附图 0 幅,附表4张。 6.2.需要引用本标准的标准文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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