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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文件有英文被审核老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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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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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遇到审核老师说:1.我们记录文件签名不允许用英文签字,不听我们解释,我们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规定可以,且有份中英文名字的名单(被说认为没有法律效力),说难道我们签字这个人叫A,社保就能找到叫A的人。
2.内审需要单独一份国内GMP的计划和检查表,不允许国内外什么FDA,。MDR,13485、GMP一起合并的检查表。大家都是一个体系一个检查表吗,那要是很多体系,那不是要审核好久。
3.管审同理,评审依据或者目的不允许出现国外的体系法规要求,要求单独国内GMP的要求。
4.还有作业书SOP命名,没有以产品名称命名,以型号命名也被说了。


大家评一下,合理吗,哪些确实要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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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昨天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都行 但我不是老师我说了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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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合理不用鸟他,但我不是审核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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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不合理,可以看看审核老师给出的不符合报告,具体违反了哪一条。不过审核现场第一时间如果没有说服老师,就认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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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下游而来 发表于 2025-8-19 14:40
个人觉得不合理,可以看看审核老师给出的不符合报告,具体违反了哪一条。不过审核现场第一时间如果没有说服 ...

那没有,没开不符合,她就是现场说的。就说国内的需要形成一个闭环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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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昨天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看法,我猜一下,估计检查老师是意思是法规的管辖范围问题,国内体系只能用国内的法规,如果合并在一起了,就属于国内法规和国外法规混用,存在法规适用范围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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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昨天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名字不签名字,要搞什么英文名,大家都1234编个号码好了,都签个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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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1.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规定可以,但实务中不允许。这是做的事情和规定有背离,感觉被说老师说也无可厚非。
2.检查表包含多少法规都可以,最重要的是其内容里国内GMP要求要百分百覆盖。感觉老师过于严格了。
3.同上,碰上过于严格不大通融的老师了....
4.我个人没见过用型号命名的,我们也是用的产品名。记录和对应SOP里面有个附表,每个产品名里面包含哪些型号都有列出来。但只要能达到识别要求,SOP用型号我觉得也没什么问题,还是你们碰上的老师太严格了。

总之,老师说了就改呗,这次这个老师这样说,下次换人了意见不一样还得改,都是这样改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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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逸清草堂 发表于 2025-8-19 14:51
有名字不签名字,要搞什么英文名,大家都1234编个号码好了,都签个号码

因为我们是外企,有时候一些文件记录也得给老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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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ign company又so what!?不管是属地还是属人管辖优先级也是NMPA的最高  发表于 昨天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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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kuwaithan 发表于 2025-8-19 14:45
我个人看法,我猜一下,估计检查老师是意思是法规的管辖范围问题,国内体系只能用国内的法规,如果合并在一 ...

但是质量手册说了要遵守什么什么质量体系呀。那相对应的不得都要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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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逸清草堂 发表于 2025-8-19 14:51
有名字不签名字,要搞什么英文名,大家都1234编个号码好了,都签个号码

还有不少公司签名签首字母的,审核照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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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厉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昨天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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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個人覺得無理取鬧,這個審核老師太偏激了,應該沒有走出過國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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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结论,直接请教审核老师

再说我的看法,跨国公司和产品外销的公司 多个法规都要符合,多套体系文件应对不同法规的搞法是不合理也不正确的(只能应急,但公司需要有整合体系符合法规的能力),应该是多套法规并取最高要求,同时在审核时应该说明,不然老师会认为你只遵守了国外的法规。至于SOP,可以细分到某个型号规格(部分型号工艺不同很正常),但应提供该产品的整体SOP,现场检查时告诉老师对应的是哪一个型号规格就行,不要仅提供部分,这样老师会认为文件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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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昨天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跟他犟,但凡能做到,那就改呗,淡定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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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HBK1 发表于 2025-8-19 14:53
1.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规定可以,但实务中不允许。这是做的事情和规定有背离,感觉被说老师说也无可厚非。
...


第1条你理解错了,是我们文件规定可以,实际也有用英文签字的,但是老师说不行,在国内体系必须给他们看中文签字。不过这个要改也是没有问题的,问题不大。按她说的,我们还要先改文件,后培训再实施统一中文签字。我们自己理解的是,既然我们文件规定可以,那就可以了。但老师不同意。
我也觉得各个老师各种看法,以前2,3这种都没有老师会去说。
还有我们一些文件稍微用点英文都不行哇,说我们写什么final test有问题,关键是我们产线软件系统导出来的文件也是叫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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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我能讲两句,就为了能签个英文名,又多搞了个名单,还要被提缺陷,不能理解是为什么,我们公司是中英文都可以签,但是中文名必须要有,这不就完事了,也没搞名单。至于为什么审核员要讲,道理很简单,去了哪个庙,就念哪个经,你在中国,你就用你的法律上的中文名,照你的说法,那我取个日本名也行,取个韩国名也行,再搞个名单,然后我以后签字我就签韩国名吗?签COA,签放行单的时候,后面qc,qa签字签2个日本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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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昨天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审核意见的专业回复如下:

1 **英文签名问题**(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5章):国内法规明确要求手写签名须使用规范汉字,中英文对照名单不具备法定效力。建议立即整改为纯中文签名,并更新SOP强调合规性。

2 **内审体系分离要求**(符合《GMP认证管理办法》第37条):多体系整合虽高效但不符合中国监管独立性原则,应单独编制国内GMP专用检查表,体现质量体系的国别差异化管理。

3 **管评依据限定性规定**(参照NMPA通告2020年第82号):管理层评审必须以中国法规为核心指标,涉外标准仅作参考项处理,需调整会议纪要表述方式。

4 **SOP命名规范**(依据ICH Q10):按产品名称而非型号命名是行业通行准则,涉及追溯系统兼容性,应当无条件修正文件编号规则。

上述整改均属强制性合规要求,建议优先落实前三项法定条款,第四项涉及文件可追溯性亦需同步修改。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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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举个栗子,别吃 于 2025-8-19 15:04 编辑

老师有点教条主义了,2和3肯定不合理了,体系这块很多都是有高度重合的地方,而且一旦企业同时在国内外销售,必然是走融合的路线;1的话非要扣就是需要就英文签名这块独立做一份中英文对照表,签字授权后,英文名也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我们上家公司就是走的英文签名,过认证和体考没有被提);
第4个倒是在理,一个是单独以型号命名,可能会造成混淆,如果同个产品不同型号没有什么差异或者不同型号在SOP里面有明显区分,可以以产品命名,如果有差异但不想写一起,那么建议可以是俩一起上(产品名+型号),这样就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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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efofe 发表于 2025-8-19 14:57
先说结论,直接请教审核老师

再说我的看法,跨国公司和产品外销的公司 多个法规都要符合,多套体系文件 ...

我认同你的观点。多套体系文件应对各个法规的要求,不合理。企业应该要有整合的能力,多套体系,那不是搞死人。但是国内的一些老师有些确实比较“死板”,他就认为国内的必须专门要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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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Lily_VIP 发表于 2025-8-19 15:00
不要跟他犟,但凡能做到,那就改呗,淡定淡定

现场肯定是回复,好的好的,猥琐发育保命先。不过他没有开不符合项,让我们自己改,所以有些必要的我们就改,不必要的就不改了。说不定改了等下个审核老师说,你们内审外审怎么搞这么多套文件,作为一个企业,没有整合体系的能力吗

点评

是的是的,人一换有些细节方面的原则就会有变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昨天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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