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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产品组成的民命规则,也要遵循《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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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1 22: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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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册一款医疗器械,在注册资料中,编写产品组成,因为找不到同类产品参考,请问:每一个产品组成的命名, 也需要遵循《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吗? 例如这些要求:

第四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五条 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第六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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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2 09: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产品名称需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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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2 09: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规是说的最终成品。组成部分应该是来料的时候就有正式名字,引用就好了。您是顾虑什么?来料的命名本身不合规吗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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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2 10: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组件自己命名就可以了 ,外购组件可以参考供方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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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2 10: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看到错别字进行了,虽然组件不要求按命名规则,但是也要注意规范用词,比如“智能”之类的要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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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22 17: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BerniceCheung 发表于 2026-1-22 09:29
这个法规是说的最终成品。组成部分应该是来料的时候就有正式名字,引用就好了。您是顾虑什么?来料的命名本 ...

我们的产品组成里有一个东西,外观很像别的医疗器械的 某某耦合器 ,但是又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前后接口以及连接的设备不一样,
我是担心,如果也叫某某耦合器, 那和别人的不一致,
但是本身这个属于比较创新的东西, 没有同类产品参考,如果自己随意命名,怕不合适, 不清楚有没有关于“产品组成”部件的命名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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