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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 原料药混粉定性之争 稽查人员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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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3-8-17 05: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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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混粉定性之争 稽查人员也分歧


原料药混粉定性之争

    案例

    某地药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一药品生产企业库存有美罗培南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粉以及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检验报告显示这些混合粉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规定。

    经查,该企业于2013年2月开始陆续生产美罗培南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粉3批,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4批。至药监局检查时,企业已销售上述产品中的大部分,只有少量库存,销售对象均为制药企业。该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美罗培南、头孢他啶的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并且具有注射用美罗培南制剂的《药品注册批件》。生产中用于混粉的无水碳酸钠(注射用)系该企业从其生产企业C企业购进的,C企业取得了无水碳酸钠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生产中用于混粉的精氨酸系该企业自行生产的,该品种未取得原料药批准文号。

    在讨论上述两种混粉产品的定性问题时,稽查人员产生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混合粉定性为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混合粉并未经过审批,企业在未审批的情况下生产了药品的混合粉,属于未经审批生产,应当定性为假药。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将混合粉定性为假药。企业持有美罗培南、头孢他啶的原料药产品注册证书,因此,生产混合粉的行为并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不能定性为假药。

    评析

    定性焦点剖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企业能否生产原料药混粉。从企业的批件来说,无论是美罗培南还是头孢他啶都只能生产单一成分的原料药,而不是混合粉。200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答复江苏省局《关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持有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原料药的批准文号,该企业可以将这两种原料药混合后提供给制剂企业生产制剂。”

    与此同时,全国不少生产企业也出现了相似生产混粉的行为。2010年,广东省局、黑龙江省局为同一情形请求国家局批复;2011年,山东省局、河北省局、广东省局又为同一情况请求国家局批复。国家局对上述情形的批复均表达了同一个意见,即按照《关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企业只要具有生产混粉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就可以生产混合粉并提供给制剂企业生产制剂。

    两种混粉定性不同

    为进一步规范原料药混粉的生产行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料药混合粉注册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1]510号)。通知中明确,“原料药混合粉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混合粉所需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混合粉生产过程应通过药品GMP现场检查。”而使用混合粉的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药混合粉生产企业进行供应商审计后,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并提交混合粉相关研究资料和供应商审计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落实到本案,该企业有美罗培南原料药批件,无水碳酸钠却属外购;有头孢他啶批件,精氨酸却是自行生产的无药品批件的产品。

    国家局在《关于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已取得美罗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按照《关于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原料药混合粉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可以生产美罗培南(含碳酸钠)”。可见,制药企业取得美罗培南药品批件,就可以生产美罗培南(含碳酸钠)。

    注射用美罗培南成分为美罗培南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物,美罗培南是一种β内酰胺类抗生素,是药品发挥作用的主要成分,而无水碳酸钠只是辅料,起辅助作用。笔者认为,只要企业具有美罗培南药品注册批件,并通过混合粉生产的GMP现场检查,就可以外购具有药品批件的无水碳酸钠来生产混合粉。同理,本案中的企业拥有美罗培南的药品批件,同时也通过了相应的GMP认证,所以其可以生产美罗培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粉。

    但该企业并未取得精氨酸的药品批件,虽说精氨酸只起辅助作用,但其必须具备药品批件。所以,企业生产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并不符合国家局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生产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定性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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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7 06: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是前提,可以混合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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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8-17 0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法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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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17 09: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需要慎重,精氨酸如果该企业取得的是食品级的批文,是否也可以使用?另外,毕竟涉及的下游企业太多,一旦将其定性为假药,请问是不是又是一起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如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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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8-17 09: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药王应先截取前部份先行讨论为好。看看大家是怎么个讨论结果?{:soso_e113:}
原料药混粉定性之争

    案例

    某地药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一药品生产企业库存有美罗培南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粉以及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检验报告显示这些混合粉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规定。

    经查,该企业于2013年2月开始陆续生产美罗培南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粉3批,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4批。至药监局检查时,企业已销售上述产品中的大部分,只有少量库存,销售对象均为制药企业。该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美罗培南、头孢他啶的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并且具有注射用美罗培南制剂的《药品注册批件》。生产中用于混粉的无水碳酸钠(注射用)系该企业从其生产企业C企业购进的,C企业取得了无水碳酸钠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生产中用于混粉的精氨酸系该企业自行生产的,该品种未取得原料药批准文号。

    在讨论上述两种混粉产品的定性问题时,稽查人员产生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混合粉定性为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混合粉并未经过审批,企业在未审批的情况下生产了药品的混合粉,属于未经审批生产,应当定性为假药。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将混合粉定性为假药。企业持有美罗培南、头孢他啶的原料药产品注册证书,因此,生产混合粉的行为并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不能定性为假药。
大家以为如何?欢迎讨论。{: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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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17 09: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彩,引经据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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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8-19 11: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大于技术
不能说你有A品种的批件有B品种的技术就可以生产B品种
就比如说很多化工企业都有生产“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原料药的能力
但仍然不可能生产
任何药品生产都应先有注册批准
否则再好的技术也不能代替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判定为假药一定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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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19 16: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企业有三种可以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分别是:硝酸钾、硫黄、木炭。
那他可以把三种按一定比例混合销售吗?》

其实是一个道理,
ps:楼上老师说的更在理

点评

对的。很恰当。  发表于 2013-8-2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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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19 16: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氨酸取得的食品级的批文,也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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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8-19 16: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杯 发表于 2013-8-19 16:21
某企业有三种可以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分别是:硝酸钾、硫黄、木炭。
那他可以把三种按一定比例混合销售吗 ...

是的,硝酸甘油放在铁桶里,也不能视为军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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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8-20 07: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PS支持第一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混合粉定性为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混合粉并未经过审批,企业在未审批的情况下生产了药品的混合粉,属于未经审批生产,应当定性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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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20 08: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一提的是“美罗培南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粉以及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在《中国药典》2010年版中并没有被收载,据此确认引用标准有误。

点评

很细心呀,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2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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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8-20 16: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maxuedong 发表于 2013-8-20 08:57
值得一提的是“美罗培南与无水碳酸钠的混合粉以及头孢他啶与精氨酸的混合粉”,在《中国药典》2010年版中并 ...

很细心呀,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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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1 15: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稽查人员也有不学无术的,法规不好好学,只会罚款了事。国家局单独对很多企业公示回复,取得原料药GMP证书的可以生产该文号原料药的混合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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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1: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 人认为药监部答复的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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