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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注册] 有奖讨论:产品在转让期间,转让方能继续生产被转让的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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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4-10-10 08: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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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各位老师好!请教,集团内部,固体口服制剂转让,提出转让到批准期间,产品是否允许在转出方生产?备注,转出方已经通过GMP认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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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10-10 08: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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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卫生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中药品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2013年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兼并等情形涉及的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药品技术转让:
  (一)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技术可转让至新址药品生产企业。
  (二)兼并重组中药品生产企业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或者双方均为同一企业控股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双方可进行药品技术转让。
  (三)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可将相应品种生产技术转让给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但同一剂型所有品种生产技术仅限于一次性转让给一家药品生产企业。放弃原料药GMP改造的,相应药品品种可进行技术转让,转入方接受转让后再进行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要求提出药品品种转移注册申请,逾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程序和要求:
  符合上述情形的药品技术转让,应按品规逐一提出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申请药品技术转让的品种经受理、审评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上市销售。
  (一)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的受理。药品技术转让应当经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由转入方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技术转让的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的审评审批。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受理后,转入方药品生产企业应按品规逐一完成相关技术研究工作,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开展后续技术审评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关要求的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和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提出批准生产上市的意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补充申请批件,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
  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变化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减相应生产范围或注销原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进行药品技术转让:
  (一)转出方或转入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未获得新药证书所有持有者同意转出的;
  (三)转出方和转入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四、生物制品应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技术转让。

  五、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技术审评机构和工作机制,配备专门人员和技术力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开展上述药品技术转让审评相关工作的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技术审评工作,认真审查工艺验证、质量对比等研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确保技术转让过程标准不降低,确保技术转让品种质量的一致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技术转让审评审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降低技术要求的情况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六、药品技术转让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鼓励企业药品技术有序流动,推动新修订药品GMP顺利实施,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集中度提高和医药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站在全局高度,加强引导、排除干扰、防止地方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依法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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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8: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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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8: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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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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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8: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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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在还没有批准之前,还是可以生产的。如在洽谈阶段就不能生产了,如批准花个一年半载的,畅销产品岂不是断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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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8: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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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只有获得新的批文,原批文同时注销后,就不能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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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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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让方没有正式取得批准生产之前,转让方可以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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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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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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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09: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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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原批文在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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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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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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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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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只要你的文号一天没取消,都可以生产;但合同双方的约定就看具体情况了,有时就算受让方没转成功,也要求转让方主动注销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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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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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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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09: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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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跟接收方有协议,批准之前可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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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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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注销理论上不就是有生产资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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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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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有没有正式转移,如果没有,可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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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09: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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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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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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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部门批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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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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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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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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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有没有正式转移之前,可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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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0 09: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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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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