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
UID125264
帖子
主题
积分3961
注册时间2013-7-1
最后登录1970-1-1
听众
性别保密
|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575231000 于 2014-11-12 11:37 编辑
10版GMP条款:
第二百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
第二百六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
从上述两条得出: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都应当进行质量评估,且评估时都必须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我们一般称之为小样或船前样)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
请问各位:你们都是这样执行的吗?
我个人认为这样执行的难处有以下2点(不含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的情况):
1、对于危化品(如硫酸、氯化亚砜)或一些特殊性质的物料(如碘、氢气),恐怕很难或压根就不允许寄样品。
2、对于产品工艺中使用的一般物料(如食盐、调pH用的精制盐酸和氢氧化钠),有必要让供应商寄小样吗?有些供应商压根就不理你,尤其是购买量小的时候。
有人说,既然GMP有明文要求,那必须照做,但是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有小窍门,比如:首次大批发货时,同步出具小样的检测数据和报告,批号和时间编成以前的(就是供应商建档的时候)就行了;或拿已正常供货的厂家批次当新供应商的小样进行检测、出报告。表面上看,似乎做得非常规范和完善,可是,这实际不是造假吗?还有一种既真实又规范的做法,就是让供应商亲自送样(也就是随身携带样品),可是,这毕竟是有次数的吧?
各路大神,您怎么看此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