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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5-5-12 08:55 编辑
第三十四条 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混合 1.本附录中,混合是指将符合同一质量标准的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合并以得到均一产品的工艺过程。将来自同一批次的各部分产品(如同一结晶批号的中间产品分数次离心)中间混合,或将几个批次的中间产品合并在一起作进一步加工可作为生产工艺的组成部分,不视为混合。 2.不得将不合格批次与其它合格批次相混合,以使混合后的批次符合质量标准。拟混合的每批产品均应按规定的工艺生产、单独检验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 3.认可的混合操作包括(不限于此): (1) 将数个小批混合以增大批次量; (2) 将同一原料药的多批零头产品混合成为一个批次。 4.混合过程应加以控制并有完整记录,混合后的批次应进行检验,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 5.混合的批记录应能追溯到参与混合的每个单独批次。 6.如果原料药的物理性质至关重要(例如:用于口服固体制剂或混悬剂的原料药),混合工艺应进行验证,以证明混合批次的质量是均一的。因混合可能对关键特性(如粒径分布、松密度和堆密度)产生影响,验证还应包括对这些特性的检测。 7.如混合可能对产品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对最终混合的批次进行稳定性考察。 8.混合批次的有效期应根据参与混合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来确定
车间内必须设置相应的“混合间”么(按照实际情况肯定每批均会产生尾料的)??????第二,对于混合,是“多零头混合”操作好,还是“上批零头和下批生产”混合好?????那么这样关于“混合的验证”是不是应该做“重量范围“混合验证,而不只是规定一定量的混合验证。那么下面一段如何理解??
第三十五条 批的划分原则 1.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这里”一定数量“怎么理解,应该是一个范围重量吧,这样更符合实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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