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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重楼 于 2015-11-8 19:43 编辑
随着2015年11月06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局网站公告,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即将迎来了试点。这个制度是否最终落地并写入修订中的药品管理法,就看今后三年的执行结果。 对于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来说,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拥有了生产批准文号、可以委托生产、销售,拥有了上市许可药品的财产权;不受制于大型设备和厂房投入的成本。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自己也可以当老板,提高了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对于目前国内的大部分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来说也提出了挑战:如何在委托生产过程中保障产品的质量,是否有能力监督生产企业、是否有能力对产品进行放行、是否有能力履行考察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履行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研究、风险获益评估责任……通过合同是否能约束到生产企业都是不可预知的。当然对于国家和行业来说,推行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这个制度理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中企业责任和义务,寄望于上市许可人制度能促进药品的创新,解决目前国内上市后的药品质量问题,仿制药质量不如原研药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现行的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合并管理制度最大的好处是制药企业稳定,便于监管;同时制药企业作为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但是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东西:比如研发机构因为无法获得生产批准文号只能将技术转让给生产企业,限制了研发人员的创新欲望和对产品质量的渴望,造成我国目前研发与生产脱节,研发只管拿到批件,不管是否最终能否生产出合格产品,研发机构帮企业拿到生存批件以后使命就结束,不需要对产品质量负责;也造成了我国目前企业重复建设、品种单一、专业化水平高低不齐、……割裂了产品生命周期中连续性……而目前准备试点的上市许可人制度是被寄予了很大的厚望,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获得权利(受益)的同时,也被赋予了上市药品的所有责任,通过利益促进持有人对药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负责。因此能否解决研发与生产脱节问题是上市许可人制度推行成功与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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