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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5-11-17 10:49 编辑
源于一次关于不良反应的探讨和争论,本着学习的态度查证了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不良反应的定义。 按照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的定义,“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WHO将不良反应定义为:“药物在正常剂量下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或用于调整人体生理机能时所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 目前,本人还未查证在这两定义中所使用的“药品”与“药物”,在内涵上有什么区别。但在查看我国对“药品”的定义时,发现一个问题。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对药品的定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我突然意识到其中的描述似乎有点问题。 化学原料药,在国外常称之为“活性药用成分”,就其体身而言,是没有“用法和用量”的。那么,是不是我国《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定义存在不妥之处? 请同行给予解疑或共同思考。
注:公司新建固体车间认证在即,工作繁杂,故许多蒲友在论坛中,对本人提出的一些置疑及问题未能思考并及时回复。都是企业里的人,相信能够得到你们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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