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检查的依据起源于是美国国会1938年颁发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常缩写为FFDCA,FDCA,或FD&C),该法案赋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监督监管食品安全、药品、及化妆品的权力。关于药品方面,主要是受“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案”第501款(a)(2)(b)的管制,即所有药物的制造、加工和包装,均要严格符合cGMP的要求。GMP制度在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中的第210和第211条款中有具体规定。不过,自发布以来的GMP主要是为制剂药而制定的。在它的前言中说明:虽然它不是用于原料药,但有许多实例说明对原料药的GMP要求是与第211条款中所制定的要求很近似。因此,FDA就采用第2ll条款作为规范来对原料药厂进行检查。在这点上,FDA对原料药与制剂药的要求都是一样的严格,没有区别。1997年9月,国际协调会议(ICH:InternationalConference of Harmonization)公布了专为原料药制定的GMP草案,更切合原料药的生产实际。2001年8月,美国健康人类服务部食品药物管理局药物评价研究中心和生物制品评价研究中心与国际协调会议联合发布了用于活性药物成分(原料药)生产的GMP指南:Guidance for Industry Q7A—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uidance for 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s),即Q7A GMP。此后,FDA宣布以这个指南文件为原料药生产的GMP统一标准,并以此对原料药厂进行符合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