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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发表于 2025-08-01 16:46 IVD 行业 二类的
小立 发表于 2025-8-1 20:31 小公司,没这么多幺蛾子,统一叫检验员
ceq518 发表于 2025-8-1 21:46 小公司没分那么细,关键看相关职责是否都执行
jianing4233312 发表于 2025-8-5 12:50 有授权,也符合任职要求,本身具备能力也不是不行。反正工资一样,活越少越好,说实话如果老板允许,我拿QC ...
世间始终你好 发表于 2025-08-01 16:47 你这个情况的确存在明显的合规隐患和GMP执行上的问题,下面我们来分项分析你说的每一块内容,并指出是否合理、是否违反GMP要求或行业规范。 你描述的现象梳理:QC管理不合格品、生产现场监管,以及CAPA组织沟通会议 这是不合理但行业中有时存在的做法。 按照GMP原则: QA应主导质量体系,包括不合格品的处理、偏差调查、CAPA的发起和评估; QC的职责主要是检验与实验室相关内容。 如果这些环节没有QA主导,有偏离GMP职责分工的风险。 QC经理被授权产品放行,QA只负责记录归档 这是违反GMP基本原则的严重问题。 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产品放行必须由具有**质量保证职责的人员(通常为QA)**评估所有批记录及相关文件后,有权签署放行; QC仅负责检验数据的报告,没有放行权。 若公司赋予QC经理放行权,并且QA不参与评估记录及批准,属于职责严重错位。 QA无产品知识培训,仅确认记录齐全就签字 这是对QA职责的弱化与扭曲。 QA必须经过适当的产品、工艺、法规、标准操作规程(SOP)培训,才能胜任其角色。 仅仅“看记录是否齐全”不等于“质量评估”,容易造成质量问题被遗漏。 可能违反的法规与指南条款:以下是相关法规依据(以中国药品GMP为主,也兼顾ICH通用原则): 法规条款内容分析 《药品GMP(2010年版)》 附录1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药品的批放行应由授权的质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由QC经理放行属于越权。 《药品GMP》第一章第四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于生产部门的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QA沦为文控,形同虚设,不独立。 《GMP指南》(WHO、EU GMP)QP(质量受权人)或QA对放行负最终责任若QA未充分评估,产品放行缺乏质量保证基础。 ICH Q10质量体系的关键要素包括偏差、CAPA、产品放行等必须由质量体系掌控 CAPA由QC主导,违背质量体系原则。可能带来的风险:放行产品存在缺陷但未被发现; 质量事故发生后责任难以追溯; GMP检查时可能被判为重大缺陷甚至直接定性为体系问题; 境外检查(如FDA、EU GMP)时易被出具警告信或拒绝证书。 建议改善方向:明确职责边界:按照GMP划分QA/QC职责,恢复QA主导质量体系。 立即补齐培训:QA人员必须进行产品、工艺、法规等系统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 整改放行流程:产品放行应由QA评估,QC仅报告检验数据。 加强QA角色权威:如不合格品处置、偏差、变更、CAPA、验证评估,必须QA参与或主导。 总结:你的直觉没有错,这种做法确实非常奇葩,而且已经违背GMP的根本原则和法规要求。如果你所在企业是药品企业或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这种做法可能会在官方检查中被认定为重大缺陷或体系缺陷。建议尽快将问题上报,并推动管理层整改流程,以保障产品质量和合规运营。
x156321 发表于 2025-8-5 17:30 我感觉现实实践中,是根据能力决定的。QA如果不具备放行能力。让担任放行也不放心。
瀚霜 发表于 2025-8-1 16:38 如果你看欧盟法规,你会发现Quality Control的职责很广的
月也高高 发表于 2025-08-01 16:38 那你们QA不是干成文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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