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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xnu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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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司体检乙肝两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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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8-10-10 08: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尧宁静森林 发表于 2018-10-8 15:54
你想说乙肝只通过血液等途径比较难传播,但是如果有伤口呢?

乙肝主要通过注射途径传染。除非乙肝病人伤口的血液直接接触另一个人的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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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8-10-10 08: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yddjh 发表于 2018-10-9 08:31
首先我支持你的说法,但GMP条款里的硬规定该如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 ...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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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0-10 08: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yc20160802 发表于 2018-10-10 08:36
乙肝主要通过注射途径传染。除非乙肝病人伤口的血液直接接触另一个人的伤口。

风险评估不是评估主要传播途径,而是评估极端下是否有可能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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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0-10 08: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年都查体的,两对半人员最好不要直接接触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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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10-10 09: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dengjianyyy 发表于 2018-10-9 08:23
GMP规范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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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8-10-10 09: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尧宁静森林 发表于 2018-10-10 08:39
风险评估不是评估主要传播途径,而是评估极端下是否有可能传播。

为何走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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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10-10 09: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meiya 发表于 2018-10-10 09:0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 ...

总局这话其实很明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HBsAg阳性HBeAg阴性且没有肝炎症状)可以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HBsAg和HBeAg都是阳性的显然就不行。
而是总局说了“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卫生部传染病检查范围是什么?如下图(病种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以最新颁布为准)。 1111.jpg
卫生部要求入职体检中不能检乙肝,是不允许企业以此来歧视乙肝患者(或者病毒携带者),并不是说乙型肝炎患者就不是传染病患者了。传染病患者在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工作很显然是不合适的,这并不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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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0-10 09: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dengjianyyy 发表于 2018-10-10 09:41
总局这话其实很明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HBsAg阳性HBeAg阴性且没有肝炎症状)可以从事直接接触药品 ...

携带者并不是患者。举个例子,我们每个人都携带着流感病毒,但是我们不是流感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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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0-10 09: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dengjianyyy 发表于 2018-10-10 09:41
总局这话其实很明确,“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HBsAg阳性HBeAg阴性且没有肝炎症状)可以从事直接接触药品 ...

我们每个人身上其实都携带着无数种的细菌、病毒,我们都是这些细菌病毒的病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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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10-10 10: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engjianyyy 于 2018-10-10 10:25 编辑
huanmojing 发表于 2018-10-10 09:57
我们每个人身上其实都携带着无数种的细菌、病毒,我们都是这些细菌病毒的病人吗?

我觉得大家弄错了GMP的宗旨: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GMP的宗旨从来就不是杜绝风险,因为根本做不到。
关于控制传染病患者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对于没有明显症状的传染病,采用定期体检控制的措施;有明显症状的传染病,采用出现症状后控制的措施;检查人员认可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的降低该项风险。
至于你们说的这种措施不能完全杜绝污染,这确实没错。你们的企业也可以采取每天都做全面体检的方式来更进一步的降低该项污染的风险,或者干脆要求操作人员身体内不能有细菌病毒来杜绝风险,只要你们真实的做,我想检查人员应该也是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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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10-10 10: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huanmojing 发表于 2018-10-10 09:56
携带者并不是患者。举个例子,我们每个人都携带着流感病毒,但是我们不是流感病人。

患者与携带者的区别有明确的医学定义,体检的时候会有结论,不是我们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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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0-10 1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吧,又要考虑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人权,还要考虑他同事被传染的可能性,又要考虑吃药的人被传染的可能性。所以,先考虑谁呢?多数企业估计会考虑自己内部,也就是药品安全和人员安全,所以这个检查很难避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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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0-10 11: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严查取缔这些歧视携带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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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10-10 17: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乙肝属于传染疾病,药厂检查很正常,但是无权要求员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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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0 18:38: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力宏 发表于 2018-10-10 17:37
乙肝属于传染疾病,药厂检查很正常,但是无权要求员工公开

检查不就违反通知精神了吗?其次屁大一个企业还需要公布啊,早就满城风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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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1 09: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以为医药食品是有法规要求要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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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0-11 09: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年都检,有同事查出表抗阳性,原岗位没变啊,检查结果还是同事自己说的,跟公司和医院都有协议,乙肝两对半的检查结果直接给个人,公司不得索取,医院不得提供给公司,除非个人同意……
查不查,跟不得根据两对半检测结果拒绝录用还是两回事……
那种担心乙肝的问题污染药品的,才应该被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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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1 10:00: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njoy 发表于 2018-10-11 09:42
每年都检,有同事查出表抗阳性,原岗位没变啊,检查结果还是同事自己说的,跟公司和医院都有协议,乙肝两对 ...

检查结果给个人,那公司怎么写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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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0-11 11: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安函[2012]140号
下载 打印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微信
2012年04月11日 发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体检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法〔2012〕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还规定:对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人为产生污染和交叉污染。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患有传染病属不同范围,其健康检查指标和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其他特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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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0-11 17: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摇曳爱 发表于 2018-10-11 09:01
一直以为医药食品是有法规要求要查的

是有要求不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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