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楼主: 大呆子
收起左侧

[行业反思] 苍白的声明 无地自容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09: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9-10-10 09:15
其实,你的产品上市就必须要有被检查的准备。他卖服务,就应该有迎接延伸检查的准备。

    比如卖糖果 ...

没说不支持延伸检查,好歹提前说一下吧,两个公司的关系,签个合同约定一下吧。不然的话,今天你卖美国,我给你迎检FDA,明天你卖德国,我给你迎检欧盟,后天你卖英国,我再去迎检英国药监,然后你再卖日本,我再去迎检日本药监……我就给你做个委托检验,天天去给你做迎检?你到底给了我多少钱?

点评

支持副教授!  发表于 2019-10-12 08:04
有没有提前说没有必要讨论。 这是一个网友提供的,不知道他们的协议上有没有 下面一段是医工院普通的检测协议上的原话: 8. 图谱盖章相关说明:委托方如需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图谱,请送样时在本协议书表格“结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10 09:4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09: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一个声明,应该没有带有“强国”的味道吧。

点评

这是我瞎说的  发表于 2019-10-10 09:4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09: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检测机构,被外国药监部门发警告信,确实能吓退一批合作单位的,不能说没影响。
我还是觉得,真正的有实力,应该是无惧检查,可惜有实力的单位几乎没有,为啥?实力是靠资本支撑起来的,没钱就没实力,实力要靠金钱的投入才能出来。
主要还是人家美国有市场国家实力强,要是别的小国家,才不会出现这种纠纷呢

点评

有实力无惧检查,那也要看谁的检查吧?在单位你听你们公司所有部门领导的话试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12 08:0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0 09: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远 发表于 2019-10-10 09:17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可追溯性进行负责,药品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延伸检查确认 ...

要求不一致也很正常,第三方检查,至少你要保证你提供的报告结果是没问题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0 09: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带大王去巡山 发表于 2019-10-10 09:03
主体应该是申报的药企吧,药企在申报前应该知道检测数据意味着什么,检测机构对应不同的要求会有不同的收费 ...

那么,他的声明就应该是“对方不按照协议支持检查费用”而拒绝检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09: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新药品管理法还没开始实施呢,要到12月1日才开始实施,现在就拿新药品管理法来佐证你的观点,显然不妥。

点评

其实没有新法出台,国家局延伸检查也是常见的事情 其实我说的是,他们这个理由,能不能做为拒绝延伸检查的理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10 09:4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0 09: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Oo凬月oO 发表于 2019-10-10 09:20
没说不支持延伸检查,好歹提前说一下吧,两个公司的关系,签个合同约定一下吧。不然的话,今天你卖美国, ...

有没有提前说没有必要讨论。

这是一个网友提供的,不知道他们的协议上有没有

下面一段是医工院普通的检测协议上的原话:
8. 图谱盖章相关说明:委托方如需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图谱,请送样时在本协议书表格“结果形式”项下勾选;如未选择盖章服务,则仅提供电子图谱,且一般不再提供纸质盖章图谱。图谱/结果需盖章,按相应测试费用的10%/份收取服务费。
9. 如需到乙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甲方将需另行向乙方支付现场核查服务费用。按核查所相对应样品(同一核查品种所对应多个样品时按一个品种计)测试费用的20%计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超过8000元,按8000元计。如遇多个品种同时核查时,每个品种均单独计费。

点评

我觉得这个条款没问题,就是预备有公司要迎检的情况呗。目前来看,既然上海医工院敢理直气壮的拒绝,就说明他合同协议上并没有特别标注需要迎检FDA。 话说我不继续扯皮了,呆总对这些心理都明镜的。反对你这种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10 09:4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0 09: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中 发表于 2019-10-10 09:39
我个人认为,新药品管理法还没开始实施呢,要到12月1日才开始实施,现在就拿新药品管理法来佐证你的观点, ...


其实没有新法出台,国家局延伸检查也是常见的事情

其实我说的是,他们这个理由,能不能做为拒绝延伸检查的理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09: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Oo凬月oO 发表于 2019-10-10 09:07
其实我觉得未必是人家医工院数据有问题,呆总这种带节奏的方式赚流量有点违心~~~
红茶说的有几句话,我特 ...

你的意思是 “准备一下”是得什么都不能干了 才能去准备呗   迎检期间也得什么都不能干了  才能迎检呗

点评

对于这种拉低智商的问题,别闹了好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10 09: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09: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9-10-10 09:42
其实没有新法出台,国家局延伸检查也是常见的事情

其实我说的是,他们这个理由,能不能做为拒绝延伸 ...

我也知道之前就有延伸检查,所以,这点你要讲明白呀免得落人口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09: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9-10-10 09:41
有没有提前说没有必要讨论。

这是一个网友提供的,不知道他们的协议上有没有

我觉得这个条款没问题,就是预备有公司要迎检的情况呗。目前来看,既然上海医工院敢理直气壮的拒绝,就说明他合同协议上并没有特别标注需要迎检FDA。

话说我不继续扯皮了,呆总对这些心理都明镜的。反对你这种无意义的赚流量的帖子!!!

点评

那个声明中哪里来的理直气壮哦,跟赚不赚流量没关系哈,就事论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10 09:5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09: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hlx 发表于 2019-10-10 09:43
你的意思是 “准备一下”是得什么都不能干了 才能去准备呗   迎检期间也得什么都不能干了  才能迎检呗

对于这种拉低智商的问题,别闹了好吗。

点评

hlx
我好喜欢你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11 08:3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0 09: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Oo凬月oO 发表于 2019-10-10 09:49
我觉得这个条款没问题,就是预备有公司要迎检的情况呗。目前来看,既然上海医工院敢理直气壮的拒绝,就说 ...

那个声明中哪里来的理直气壮哦,跟赚不赚流量没关系哈,就事论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09: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还勉强经得起检查,那些研究机构就只能呵呵了,我曾经去过上海一家研究机构所谓的审计,根本没法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10: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收费,服务就要跟上,店大欺客还是不要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10: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9-10-10 10: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反馈的信息,我觉得医工院的做法无可厚非。

点评

支持!  发表于 2019-10-12 08:0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10: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件爆发的时机比较敏感,说没这些事件之间没联系至少我不相信。这是国家意志的较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9-10-10 10: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业内人士,大家心里都清楚。迎接检查费时费力不讨好,过了是件好事,反过来万一被查出来问题,砸了金字招牌怎么样,不是断了自己以后的财路吗。权衡利弊,明显选择低风险高回报的做法,再说估计之前签合同时候,也没想过会出这种事情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10 10: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9-10-10 08:33
微信底下好多留言,唉,没有一个值得反驳的:

检测中心和FDA之间没有直接关系,FDA可以通知委托检测方,让委托方安排检查啊,FDA为啥染过委托方直接联系检测中心?再者检测中心和委托方合同如果有约束需要承担被FDA检查的责任,那么就是委托检验方和他们之间的矛盾,FDA发警告信也不应发给检测中心,于情于理也应该给到第一责任人,就是检测委托方。

点评

1、FDA与检测方是如何联系的,你是从那里知道的? 2、我理解是委托方提供的数据FDA检查组认为形式上是符合要求的,所以才要进一步的追溯,如果发现委托方数据形式就不合理,或者检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应该就当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0-10 11: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0-21 15:3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