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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QC] 最近对oos流程有几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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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18 12: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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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中国指南、fda、欧盟的,对oos管理流程有几个疑问,以欧盟的三阶段方式来说。第一:ib阶段的假设检验和2阶段的中假设检验有什么不同之处?ib阶段假设检验找到了原因,重新进样分析,得到数据结果出报告,就ok了,并制定capa,而第二阶段的假设检验找到了原因后,需要对该原因进行再次确认,进行复检(三次检验,有资历的另外一个人),三次结果都ok,出报告。
                                                我的理解区别是如下: ib阶段原溶液,一次检验,原实验人员   ,  2阶段,需要复检不在是原溶液,且需要另一个人三次检验,三次检验结果都合格。


第二:第二阶段的假设检验和复检是什么关系? 2.1是假设检验找到了原因,用复检(三次检验,有资历的另一个人)来更有力的证实实验室错误实际上源自假设检验中排查到的原因吗?,逻辑上是递进关系?还是说,复检和假设检验一样都是在排查原因,只不过是假设检验没有检验次数要求,而复检在排查寻找原因过程中必须要做三次检验吗?逻辑上是并列关系?            
第三:第二阶段开始时,要基于已经批准的假设指令,原文如下【Ⅱ阶段调查同样是基于批准的假设指令进行的。】,这个假设指令是1b阶段的假设指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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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1-18 13:02: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门 于 2024-1-18 13:23 编辑

假设检验,不一定是按正常方法检验(可以视情况,用正常检验方法,也可以用非正常检验方法)。
复检是用正常方法检验。
举例子,药检所用的标准以外的补充检验手段曾经都是从假设开始的,比如检验阿胶里的牛皮。没成为合法手段之前都称之为假设,假设检验后才能判断出是否假设成立。
当然,以上例子现如今,阿胶里检验牛皮已经是合法手段了,看来掺牛皮的还挺多哈哈。

再说个更明显的OOS假设检验例子:用A产品的检验方法检验B产品,证明看看是不是OOS时候的检品拿错了。这个意思就是我假设OOS的原因是我拿错样品了,我试试看。

以上例子仅是很明显能说明白,并且易理解的例子,实际中可能发生很多不易理解的,各种原因省略一万字,说不明白。
再说个用正常检验方法假设的:我假设是我不小心往A产品里掺了B,所以检验结果出了OOS,那么我的假设检验方案就是,我再配一个样品溶液,故意往里面掺点儿B,然后用A的正常检验方法检验。

至于问题里问的次数问题,制药界数学太差,好像只认识3,5,10之类的数。我就非得复检二十次,我乐意,我都真实数据完整,这GMP管的着吗? 那么反过来说,我就复检1次,我能确定肯定我的结论没问题,这个时候嘛,总有GMP脑残说不行,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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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的主要目的是调查检测设备故障或确定样 品处理潜在问题,例如可疑的稀释错误等。原样假设性检验及复检应基于检验目标 及合理的科学判断,应采用与原始结果同样的方法,可考虑使用相同或不同的仪器 设备、色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1-1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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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8 13: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门门 发表于 2024-1-18 13:02
假设检验,不一定是按正常方法检验(可以视情况,用正常检验方法,也可以用非正常检验方法)。
复检是用正 ...

【复检的主要目的是调查检测设备故障或确定样 品处理潜在问题,例如可疑的稀释错误等。原样假设性检验及复检应基于检验目标 及合理的科学判断,应采用与原始结果同样的方法,可考虑使用相同或不同的仪器
设备、色谱柱、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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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表示同意,这段很正确。 所以《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确实是根本就没让药企看,是给药检所看的,是用于抽检的法定依据。 根本就没打算咱们这些废物有这个本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1-1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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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8 13: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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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看看能中金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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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我也试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1-1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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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1-18 13: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纸牌屋ff0 发表于 2024-1-18 13:40
我就看看能中金币吗

哈哈哈,我也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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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1-18 13: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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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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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1-18 14: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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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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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8 14: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来领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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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1-18 14:10: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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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门门 于 2024-1-18 14:20 编辑
尚坡 发表于 2024-1-18 13:40
【复检的主要目的是调查检测设备故障或确定样 品处理潜在问题,例如可疑的稀释错误等。原样假设性检验及 ...


我只能表示同意,这段很正确。
所以《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确实是根本就没让药企看,是给药检所看的,是用于抽检的法定依据。
根本就没打算咱们这些废物有这个本事。
毕竟已经是在GMP体系下生产了,投错料这种事根本发生不了,只有优秀的GMP企业例如小日本的小林化工才会投错料吃死人哈。
如果说齐二药的事件,在成品阶段确实难以发现,阿胶掺牛皮大概率是不想知道,但是小林化工原料药投错了,成品放行检验肯定能发现异常,若检验人员能多想想,肯定能发现,只能感慨工匠精神就是个扯淡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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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8 14: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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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8 14: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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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1-18 14: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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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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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6: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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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来领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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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07:30: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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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9 08: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金币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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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9 08: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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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19 14:28:26 | 显示全部楼层
OOS调查即可以按照FDA调查方法(两阶段),也可以采用MHRA调查方法(三阶段调查法)。调查方法都是递进关系,如采用MHRA调查法,则Ib阶段的假设检验,通常一般是原进样瓶、原容量瓶、原储备液,不涉及到重新配制储备液(除非原储备液不稳定)、重新制备样品或重新取样。如果原因找到,可能就面临复检(re-test)以出具正确的结果。如果Ib阶段仍然无法归因,则进入II阶段调查。其假设检验就可能会涉及到重新配制样品等情形,一般不涉及重新取样,如果可归因也涉及到复检出具正确结果。通常到III阶段才涉及重新取样。假设性检验主要目的为了排查或证实原因,复检是为了出具正确结果。

补充内容 (2024-1-19 16:39):
对于复检(re-test)的倍量没有明确规定,Ib阶段的复测一般是一倍量。其实复测、重新检验、重新取样的含义还是有区别的。对于复检的次数建议企业还是要规定一下,以避免多次复检以达到平均值合格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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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和二阶段的复检都是多倍量吗,还是说ib是复测,一倍量即可(原液),而2阶段是复检,这个复检在调查检验发现问题后,纠正后进行的检验,复检(原样本,不在是原溶液)且多倍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1-1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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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9 14: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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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来 ,大风刮来的,香不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1-1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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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24-1-19 14: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来 ,大风刮来的,香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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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有金币当然嗨起来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1-1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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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1-19 14: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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