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院长书记同天被抓 药剂科主任受贿6药企涉案……
11月16日,怀化市纪委监察委网站发布一个信息:怀化2名党员领导干部被“双开”。
这俩人是同一家医院的党委书记和院长,也是同一天被抓:2021年4月21日同日被抓。
目前该院领导班子里,有党委书记,没院长,党委书记和2年前该市被问责的第二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同名,按说应该是同一个人。
该问责问责,该提拔提拔,倒也没啥。
问责在前,前任在先,希望能少犯错。
该院简介如下:
怀化市中医医院创建于1958年8月,1989年和2009年分别与原怀化地区安江疗养院和中铁五局怀化医院合并,2013年创建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急救于一体的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是湖南医药学院及长沙医学院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吉首大学等临床教学医院。医院占地面积103.7亩,现有建筑面积7.8万㎡,编制床位862张,实际开放床位1018张,现有职工1008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50多名。
怀化市中医医院原党委书记王岳欣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怀化市委批准,怀化市纪委监委对怀化市中医医院原党委书记王岳欣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岳欣违反政治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为他人在工作录用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王岳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毫无道德底线,生活腐化堕落,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甘于被围猎,在医疗药品领域以权谋私,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怀化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怀化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岳欣开除党籍处分;由怀化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怀化市中医医院原院长张绪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怀化市委批准,怀化市纪委监委对怀化市中医医院原院长张绪华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绪华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他人在工作录用、职务晋升等人事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张绪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敛财,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怀化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怀化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绪华开除党籍处分;由怀化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岳欣
男,1967年10月生,湖南石门人,大学文化,1990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团委书记、总务一科科长、人事科科长等职。2011年11月,任怀化市中医院党委书记。
2021年4月21日,王岳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怀化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张绪华
男,1965年9月生,湖南通道人,大学文化,1986年8月参加工作,
历任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院长助理、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等职。2014年12月,任怀化市中医院院长。
2021年4月21日,张绪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怀化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毛某某受贿共计187.2万元案,以被告人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毛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1年6月,毛某某被任命为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负责制定审核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签订购销合同等工作。在确定医院药品、医疗耗材的供应商过程中,毛某某有决定权、审批权,这让医药公司业务员看到了“机会”。
每一次聊完业务后,医药公司业务员轻车熟路地往毛某某办公桌抽屉内塞入一个装着“好处费”的信封;每一次谈成业务后,毛某某住所后的巷子里,成了业务员送给毛某某“谢礼”的地方。同时,逢年过节,毛某某总能从各个医药公司业务员处收受红包礼金、高档烟酒。十年间,毛某某先后收受庞某、邹某某、肖某某、冯某某、卢某某等6人的财物共计187.2万元。
其具体违法事实分诉如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回扣共计人民币18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已被掌握与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供述同种较重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日,原丽江市古城区人民医院院长、古城区卫生局支部书记、局长和卫红涉嫌受贿一案的起诉书发布:在采购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以及采购药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三家以上药企的贿赂共计52万元,且有154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019年9月10日,和卫红接受调查。2020年6月12日的丽江市卫生健康党工委会议上强调:原古城区卫生局副局长、古城区人民医院院长和卫红严重违纪违法案,严重败坏卫生健康行业风气,严重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令人深思,教训深刻,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要举一反三,强化问题导向,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制定印发警示教育通报,组织开展和卫红等医疗卫生行业违纪违法案例警示教育活动,举办《全面从严治党 严守纪律规矩》专题讲座,举行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研讨,逐级召开汲取和卫红案教训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议事决策制度,加强全市医务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医德医风建设,开展违规进行医学鉴定和乱开证明行为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设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投诉举报电话,常态化开展廉政提醒谈话,隆重举行庆祝建党99周年系列活动弘扬正能量,以制度机制的创新规范医疗卫生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持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此番依法审查查明:
受贿罪:和卫红在担任丽江市古城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
先后向朱某某的昆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以及朱某某代理的其他公司采购了大量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以及耗材,在此过程中,和卫红先后多次收受朱某某向其行贿的款项共计47万元。且其中30万元系被告人和某某以借款为名向朱某某索贿所得。
先后向昆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了生化分析仪和病人监护仪以及血液解冻机等,在此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昆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矣某某向其行贿的款项共计5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卫红在担任丽江市古城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有154万元的收入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家庭的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能完全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和卫红收受他人贿赂5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有154万元非法所得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隋殿军(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昨日,原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隋殿军(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在11月3日立案审查调查后,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隋殿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纵容、默许子女吃空饷、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私自转让国家科研成果非法获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隋殿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掩盖违纪违法事实费尽心机、花样百出,采取伪造身份隐匿财产、指使他人代持房产和理财、订立攻守同盟等多种方式,对抗组织审查,在多个重要岗位任职期间以权谋私,与私营企业主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隋殿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对其私自转让国家科技成果非法获利退还有关单位;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隋殿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3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隋殿军利用担任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吉林省卫生厅厅长、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在企业经营、设备采购、药品GMP证书认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隋殿军简历
隋殿军,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吉林农安人,1973年3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88年2月,任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副书记;
1992年6月,任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1992年9月,任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1995年8月,任长春中医学院副院长、教授;
1997年11月,任长春中医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1年7月,任吉林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02年12月,任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4年3月,任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9年1月,任吉林省卫生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11年7月,任吉林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3年9月,任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5年9月,待安排;
2016年1月,任吉林省人大教育科学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
2018年2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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