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遵守GMP规范,涉及生产记录真实性等,某药企被停产停业
7月26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1则关于暂停辽宁美滋林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的的通告。
2022年7月,我局对辽宁美滋林药业有限公司开展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发现该企业药品生产存在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行为。为有效控制药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暂停辽宁美滋林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
同日,贵州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责令停产停业。
案件名称
贵州健瑞安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主要违法事实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处罚种类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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