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劣药,某药企被罚396万元!
来源 | 中食药®信息网
编辑 | 梅梅
01 福建麝珠明股份有限公司
1月11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
案件名称
1月9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2则行政处罚通知。
生产劣药“麝珠明目滴眼液”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麝珠明目滴眼液(批号210602)“装量差异”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YBZ12372004及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2021B00342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生产麝珠明目滴眼液(批号:210602)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劣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
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175盒;
2、罚没款合计3964410元。
1月9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2则行政处罚通知。
02 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林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违法事实
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外购半成品姜水半夏直接套批号包装销售,无批生产记录及检验记录,质量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生产质量不可追溯。法定代表人杨林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杨林自2022年3月到2022年6月期间自本公司获收入为3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
1.对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处10万元罚款;
2.责令四川鑫仁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停产15日;
3.没收杨林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公司所获收入30000元,并处所获收入10%的罚款3000元;
4.禁止杨林5年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03 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0年12月30日生产中药饮片金银花(201201)565Kg,2022年7月19国抽检验发现“性状”和“木犀草苷”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中药饮片金银花(201201)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3月3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95429.5元 。在2022年7月28日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按规定向药监部门进行了报告。召回251 Kg。召回金额为102633.8。货值金额为195429.5,违法所得92795.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1.没收召回不合格中药饮片金银花(批号:201201)251Kg;
2.没收违法所得92795.7元;
3.罚款1954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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