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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企销售假药!立案调查!

2023-01-31 23:51 发布者:论坛蒲友 来源:中食药信息网

1月28日,天津市药监局官网公布《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一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的工作要求,经各执法部门报送,市药监局遴选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了5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通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时予以参考,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合法、公正、公平、公开。


据《通知》附件,这5件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分别为销售假药案、妨碍药品管理秩序案、销售劣药案、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和销售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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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摘自销售假药案:


天津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2021年9月9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联合行动,成功捣毁位于天津市宝坻区一销售假药筋骨疼消丸的药店。


发现当事人经营筋骨疼消丸,现场查扣1865盒筋骨疼消丸、107个空箱及当事人涉嫌在网上销售上述产品的手机1部。


经查,当事人以12元/盒的价格从王某处购进筋骨疼消丸126箱(100盒/箱),购进金额共计151200元。以15-22元/盒不等的价格销售。


筋骨疼消丸内有产品说明书,并在其中标示了“药物简介”、“风湿骨病特效药”、“治疗风湿骨病”等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明示了“治愈”、“按疗程服药”、“用法及用量”等内容。同时,经对部分消费者调查,该产品宣传用于治疗人的疾病。


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犯罪,本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多部门共同打击药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实施以来,由于对假药的定义进行了全新的界定。天津市各级药监部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开展行刑衔接工作。


一是提前介入、固定证据。本案是举报者向宝坻公安局举报某药店销售假药。区公安同志在确认现场存在涉嫌违法销售假药行为后,第一时间通知区市场监管局药械部门到场,区市场局工作人员先期开展调查处置,固定证据,做好了后续移送工作。


二是积累经验,锚定线索。该产品标示“许可证号:豫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0132号”,标示虚假批准文号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典型特征。


2013年11月18日《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废止食品批准文号的通告》(豫卫通告〔2013〕1号)说明:“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我厅对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审批的‘豫卫食字、豫卫食新字、豫卫食证字’食品批准文号进行了全部清理。经查,上述批准文号均已全部到期,自动废止。任何标注上述批准文号的均为无效批准文号。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09年6月1日之后,我厅不再审批食品批准文号。”因此,从涉案产品标示批准文号上即可确认其为非法产品。


三是科学严谨、认定假药。“筋骨疼消丸”标示了“药物简介”、“风湿骨病特效药”、“治疗风湿骨病”等适应症和功能主治,明示了“治愈”、“按疗程服药”、“用法及用量”等内容,并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实际用于治疗人的疾病。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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