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企严重违反GMP被罚50万
近日,福建药监局发布了1则行政处罚通知,福建乐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在专药专项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存在9条主要缺陷、12条一般缺陷,严重违反GMP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被处罚50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福建乐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2年5月24日至27日,当事人接受省局组织的中药生产专项现场检查,检查结论为不予通过。
经查,当事人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存在21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的通知》(编号:食药监药化监〔2014〕53号)中缺陷分类的评定原则,其中第1项至第9项情形,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应评定为主要缺陷,第10项至第21项情形,应评定为一般缺陷。
当事人关键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处罚内容:罚款50万元(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内容来源:福建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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