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滴眼液和金银花,一药企生产劣药被罚近400万!
近日,福建、四川药监局发布了2则行政处罚通知,其中福建麝珠明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劣药麝珠明目滴眼液被处罚396万、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劣药金银花,被处罚19万元。
01 福建麝珠明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麝珠明目滴眼液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福建麝珠明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麝珠明目滴眼液(批号210602)“装量差异”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YBZ12372004及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2021B00342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劣药。
当事人生产麝珠明目滴眼液(批号:210602)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劣药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175盒;罚没款合计3964410元。
02 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金银花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当事人2020年12月30日生产中药饮片金银花(201201)565Kg,2022年7月19国抽检验发现“性状”和“木犀草苷”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中药饮片金银花(201201)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3月3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95429.5元 。
在2022年7月28日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按规定向药监部门进行了报告。
召回251Kg。召回金额为102633.8。货值金额为195429.5,违法所得92795.7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没收召回不合格中药饮片金银花(批号:201201)251Kg;没收违法所得92795.7元;罚款195429.5元。
内容来源 | 福建、四川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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