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多家药企生产劣药被公示
01,通知重点内容
4月18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安徽省药品质量公告(2023年第4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使用药品安全有效,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4家企业生产的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新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徽松堂国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苦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水分。
经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玉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值得注意的是,该批次药品,因经营企业储存不当出现问题。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企业切实进行整改。
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02,涉及法规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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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医药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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