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门户
蒲公英门户
登录 / 注册

同样是销售过期药,药店被罚10万元!村卫生室被罚1万元

2024-01-11 16:32 发布者:锦毛鼠 来源:食药法苑

又有药店因过期药被处罚。

莆田一药店销售过期药品,被罚10万元!

不久前,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厢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药品左炔诺孕酮片,处10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据介绍,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药品左炔诺孕酮片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店的综合类用药区货架上,执法人员发现4盒超过有效期的左炔诺孕酮片,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随后该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郭某莲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据悉,上述药品系当事人从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0盒,采购单价5.50元/盒;扣减被依法扣押的4盒药品,其余的16盒左炔诺孕酮片已全部售出,销售单价15.00元/盒。

官方定性:该药店虽涉案金额小,但违法性质严重。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当事人提交听证申请,申请减轻处罚。

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未依法执行药品检查制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未及时撤柜、停止销售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销售劣药,为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严重;考虑到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参与防疫公益活动,本案涉案金额小,情节较轻,未实际售出过期药品等情况,拟处罚意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以最低十万元罚款,裁量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4盒左炔诺孕酮片;

2、对当事人经营劣药左炔诺孕酮片的违法行为,处10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药店的过期药问题,一旦被查到或被顾客投诉,处罚基本是10万起步。

比如之前报道的这个案例:廖某在蓬安县相如镇磨子街某药房购买了1盒“某某咀嚼片”(儿童用药),廖某在其子连续服用4次病情未见好转后,发现该药过期,并向蓬安县局进行了投诉。经蓬安县局调查核实上述药品已销售完毕,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药架上发现还有其他品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同时,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查获销售“某某咀嚼片”过期药品收银记录,销售金额32.8元等相关证据。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蓬安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2.8元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是所有卖过期药都会罚10万,也有罚得轻的。

案件名称:寿县保义镇后楼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寿县保义镇后楼村卫生室

主要违法事实:

市监局开展日常检查时,在寿县保义镇某村卫生室,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负责人毕某的陪同下,对该卫生室药房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药房检查发现货架上有七盒标注“华必达”阿奇霉素肠溶片,规格:6片/板×2板/盒已超过有效期,和其它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如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今辰”黄连上清片,一同摆放在药架上备用。当场,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从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上述药品50盒,购进价格是19.6元/盒,与其他药品摆放在药房备用,上述药品平价使用。至我局调查时,已使用43盒,剩余7盒。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对过期药品进行下架处理,致使超过有效期的7盒“华必达”阿奇霉素肠溶片仍与在有效期内的“今辰”黄连上清片等摆放在药房货架上备用。当事人备用的上述“华必达”阿奇霉素肠溶片货值金额为137.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涉案药品为非特殊管理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使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华必达”阿奇霉素肠溶片7盒;

二、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

*声明:本文内容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留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https://mp.weixin.qq.com/s/i2noyhyE6_FpDagtVueNFg)

 赞(0)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2-13 17:04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