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药企致歉!开除相关员工
代理商/配送企业失信被通报,有药企涉事员工已被开除。
01
代理商/配送企业违规 触发信用连锁反应
12月11日,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披露三则药企致歉声明,涉事企业均承认其合作代理商/配送企业存在合规性问题,目前,已有涉事药企通过解除相关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方式追责。
同日,河南省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告知书》送达公告,披露在涉案企业失信等级评定过程中,有两家企业始终无法取得有效联系。
根据公告要求,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涉事企业若逾期未提交情况说明或未启动信用修复措施,将被依规评定失信等级,其在河南省内的药品挂网、投标及配送资格将被限制。

配送商是药品集采中连接药企与医疗机构的关键环节,其合规性直接关联药企信用评级结果。
此次三家药企致歉,并非简单的合作方问题,而是药企自身合规管理出现缺位。责任穿透下,无论违规行为由药企员工直接实施,还是委托的代理企业操作,均统一计入药企信用评价结果。
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均纳入医药企业信用评级范围。
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医药企业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
此外还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等7类失信行为,也被同步纳入监管范围评级体系。

02
多地医药招采信用监管升级
行业加速出清
此次河南的通报并非孤立,而是全国医药招采信用监管升级的缩影。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明确,失信等级分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约束措施,其中“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在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的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
截至目前,不完全统计,国家医保局已经发布了14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从今年来看,截至6月30日,共公布了两期,累计有114家药企被通报,其中“特别严重”的有15家。

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要求,各省主体责任将被强化。目前来看,各省监管动作不断。
12月1日,辽宁省要求相关企业领取2024第三季度《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拟评定告知书》,共涉及5家企业;北京市在近期转发的一家药厂致歉声明中,更是提到该药厂原合作业务人员在业务推广过程中给相关人员不正当利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集采的常态化下,药品流通利润空间压缩,部分企业试图通过违规操作维持收益,却面临更加高昂的违法成本反噬。
此前中央层面的反腐导向,更让信用监管成为重要抓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答记者问中指出,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医药招采和信用评价制度早已建成。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不合规行为追责,更对企业价格失信行为进行评级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评级结果已直接与企业市场准入挂钩。第十一批国采规则明确,同品种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未被任意一省评定为“严重失信”或“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将获得优先入围资格;拟中选企业若存在上述失信记录,或两年内有中选品种被取消资格、被列入“违规名单”的情况,在第一轮供应地区选择中将直接轮空。
随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落地实施,药企对上下游合作方的合规管理压力持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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